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理论不断发展进步,立法技术逐步提高,法律概念日趋明确,法律形式日渐规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汉朝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是律、令、科、比,但对律与令等法律形式的关系尚无明确界定。所以,当时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的说法。令既是律的补充,也是修订旧律或制定新律的渊源。有一些律也可以称为令,如《除钱律》、《除挟书律》,也称为《除钱令》、《除挟书令》。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表现形式多样化,以律为主,辅之以令、科、比、格、式等。东汉后期以来,私人注律蜂起,推动律学发展,也对各种法律形式的内涵予以初步划分。至西晋时,律与令的概念有了严格的区分。杜预《律序》说:"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违令有罪则入律"。可见,律是相对稳定的刑事性成文法典,主要作用是惩罚犯罪,维持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社会秩序;令的含义则不同于汉朝,不再是指皇帝的诏令,而是国家关于礼仪典章教化方面的临时规定,仅仅是对律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