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纳礼入律" 2、《新律》 3、《晋律》 4、《北魏律》 5、《北齐律》
6、《张杜律》 7、八议 8、官当 9、九品中正制
二、简答题
1、魏《新律》比汉《九章律》有哪些发展? 2、与汉、魏律相比,《晋律》有哪些特点? 3、简述《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4、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5、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具体来说,两晋时期的统治者认为:首先,"礼治"是法律制度的灵魂,立法、执法都必须体现礼、乐的精神,以礼为指导原则;其次,立法与执法的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与礼相关。只有正确理解了律之"理",法才能正确实施,而律之"理"就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礼。礼是律产生和执行的依据。第三,两晋立法以"八议"入律,官当入律等方式将礼的等级原则和以"准五服以之罪"的方式将礼的亲亲原则直接变为律的条款,使礼律结合不再仅仅是一种主张或局部的实现。这些立法措施使《晋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使其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是魏明帝时命陈群、刘劭等人参酌汉律修订而成,共十八篇。魏《新律》在体例和内容上对汉律都有所发展,它改汉律的《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使《刑名》能够更好地发挥刑法总则的功能。魏《新律》是三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并成为晋律的直接渊源。
3、又称《泰始律》。是贾充、杜预等人参酌汉、魏律编修的,于晋泰始完成、颁布的一部法律。它一共有二十篇,在体例、条款的设置上较《新律》更为适当,用词更为恰当。在"纳礼入律"思想的指导下,礼的原则直接变为法律条款,礼与律水乳交融,使其成为中国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4、自北魏初期即开始制订法典,至孝文帝太和年间才最终完成《北魏律》二十篇。由于北魏君臣重视法律,又经过崔浩、高允等律学家一个世纪的改订,使得《北魏律》能够综合比较、取宏用精,冶汉魏律于一炉,开北朝诸律之先河。
5、是北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全律十二篇,条文简约、体例合理。北齐律合晋律的《刑名》、《法例》为《名例》,置于篇首;又创"重罪十条"列于律中。北齐律完成了自汉代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变革过程,隋唐律皆由北齐律发展而来。
6、《晋律》制定完成后,该律由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注释,经晋武帝批准颁行天下,注释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又称"张杜律"。张斐、杜预对《晋律》的注释,使律文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更加规范、明确,并且他们的法律解释方法开创了律疏并行的先河。
7、"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这八类人是:"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8、《晋律》在沿用"八议"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这种做法为"官当"之制的滥觞。《陈律》则正式使用"官当"一词,规定品官犯罪判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二年刑,余刑居作外,属公罪过误,可处罚金;判二年徒刑的,可用赎刑。
9、九品官人之法是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的。规定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由小中正将品评结果申报大中正,再经大中正申报司徒,最后由中央按品第高下任官。
二、简答题
1、魏《新律》比汉《九章律》有哪些发展?
魏《新律》是由陈群等参酌汉律修订而成的,但是较汉律又有许多改进和发展。首先《新律》增加了许多篇目。全律十八篇,将刑事条款尽入律中,基本解决了汉律"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其次,体例更加科学化,《新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由律文的第六篇,改列于全律之首,真正起到"总则"的作用。再次,改革刑制,使之更加规范化。《新律》把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将汉代繁杂的刑罚种类予以简单化;并减轻某些刑罚,废除投书弃市,限制缘坐范围等。
2、与汉、魏律相比,《晋律》有哪些特点?
《晋律》是由贾充、杜预等律学家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颁行之后又经张斐、杜预注释,律文与注释合为一体,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与汉《九章律》、魏律(即《新律》)相比较,《晋律》具有以下特点:
(1)经过张斐、杜预对法律概念系统的解释,使得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例如对故意、过失、谋、群、赃等这些关键性的法律术语都有准确的说明和界定。并且《晋律》还首次严格区分了律与令的界限,这也是对魏律的一大改进。
(2)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全律之首,进一步加强它们作为刑法总则的功能。
(3)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4)《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五种,每一种又细分为数等。
3、《北齐律》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主持编纂完成,其主要特点有二:
其一,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齐律》分为十二篇,全律共九百四十九条,较六十篇的汉律,十八篇的魏《新律》,二十篇的《晋律》、《北魏律》都大为简省。
其二,进一步改革法典体例,省并篇目。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称为名例,冠于律首增强了整部法典的科学性。改《北魏律》的宫卫律为禁卫律,增加违制律。
其三,在内容上锐意创新,推行礼法结合。《北齐律》所创制之"重罪十条"综合概括封建宗法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制度。
4、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主要发生了两方面的变化:
其一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律》又合《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律》。《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将其从其他篇目中提取出来置于篇首,使法典的总体结构趋于合理。
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汉律以《九章律》为核心,加上《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共有六十篇之多。至魏《新律》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此后的隋唐律,都沿用了十二篇的体例。
5、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1)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2)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3)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4)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