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颂

  刘颂(?--约300),字子雅、广陵(今江苏扬州)人。士族出身,在晋武帝时任负责司法的尚书三公曹尚书,曾代理廷尉执法公平,被人们比作汉代的张释之,为当时著名律学家。他建议恢复肉刑,认为废除肉刑后,"死刑重"、"生刑轻",因人们轻于犯罪。而且在山区服苦役的罪犯屡屡逃跑,无法禁绝。只有恢复肉刑才可能"去其为恶之具",可以"止奸绝本"。另外针对当时经常轻率改变法律的情况,他上书指出:"人君所与天下公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要求皇帝也应守法。并强调"断罪皆当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颇有"罪刑法定"的意思。

2、晋张斐《注律表》对于法律专用词语的定义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倡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张斐将这20个专用名词称之为"律义之较名",这些词语的定义以后被长期沿用。

3、魏晋时期的学术思想

  汉晋之际的学术思想发生剧烈的变动,主要受传统思想的变化与政治斗争有关,前者成份居大。由尚交游、重品藻,反动而变为循名责实,归于申韩。因尚名务虚伪反动而为自然、率直,归于老庄。
  由于东汉晚期政治败坏,局势混乱。曹操与诸葛亮采用名家或法家的思想来恢复社会秩序。曹操提倡信赏必罚,主张法治。提出"用人唯才"的观念打破以门第或名教的标准。诸葛亮也提倡法治观念,入蜀后修明法制,执法公平。提出"治国之要,务在举贤"的主张以任才适用。他也重视军法,如街亭之战马谡违反军令而被斩,他也自贬三等。汉末魏初的名法思想为此后魏晋玄学思潮提供了基础,使名士基于政治黑暗将焦点由名法的具体问题转向玄学的抽象思辨。
  经学方面,汉末郑玄之经学已甚受推崇。然而在魏晋之世,王肃继承父学而注经,其对经学的见解与郑玄不同,遂有郑、王两派互相驳难。曹魏末年,司马氏篡魏为晋。当时政治黑暗,知识份子之思想趋向反动、消沉而无出路。倾向曹氏者多是失势士子,采取清谈方式批评政治,主张自然。倾向司马氏者,则主张维持名教,使儒家作风渐起分化。因晋武帝为王肃外孙,遂被立为官学,一时黜郑申王,使王学成为宗主。
  魏晋时期最突出的思想为玄学。其基本教义为《老子》、《庄子》和《周易》,合称三玄。玄学家好谈玄理,不谈俗事,称为清谈,流行于魏晋时期。在240-248年的酝酿期,以何晏和王弼为代表。玄学家认为一件事情需要理解其背后原理的"本"方能了解平常所见的表象"末",进而提倡"以本统末"的理论。又视"本"为"道",类比为没有形体的"无"(原理、趋势),视"末"为实际现象的"有",并认为"万物皆产生于无"。之后到司马炎篡魏建晋为止。以阮籍、嵇康等竹林七贤为代表,他们把焦点由思想理论转移到人生问题上。 当时政治黑暗,司马氏压抑士大夫,并以崇尚名教自饰。阮籍及嵇康等人遂主张儒教的礼法压抑人性且虚伪,强调人性的解放与自然真诚。他们带头实现这个理论,形成一股解放个性的风气。到了西晋之后,清谈之风蔓延到政治舞台上,握有大权的达官显要也大谈玄理,呈现一批在世又欲出世的权贵。裴頠对"自然"提出修正,主张"崇有论",以矫"虚诞之弊"。郭象进一步证明"名教"即是"自然",玄学发展至此已臻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