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秦王杨俊违制案
1、【案情内容】秦王杨俊,隋文帝杨坚第三子。先后任扬州总管、并州总管。在并州总管任上"违犯制度,出钱求息。民吏苦之",又"盛治宫室,穷极侈丽",他大兴土木,建造的王府竭尽奢华,超过了"令"所规定的规格。又违反令的规定放债取息,盘剥百姓。文帝"以其奢纵,免官,以王就第",即欲免除其官职,使其仅以亲王身份回封邑。大臣刘升劝阻:"秦王非有他过,但费官物营廨舍而已。臣谓可容。"大臣们都认为秦王的罪名不过是违反制度,不必如此严厉。文帝不听。大臣杨素又劝阻说:"秦王之过,不应至此,愿陛下详之。"文帝生气地说:"我是五儿之父。若如公(你)意,何不别制天子儿律?以周公之为人,尚诛(违法的弟弟)管(叔)、蔡(叔),我诚不及周公远矣,安能亏法乎?"卒不许。也就是说:"我是五个儿子的皇帝还是天下百姓的皇帝?照你们的说法,为什么不另外制定皇帝儿子遵守的法律?周公那样伟大的人物还杀了造反的兄弟,我比周公差远了,怎么能够破坏法律呢?"
2、【案情分析】
隋初的统治者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隋文帝十分注意汲取北周法度无常,导致"上下愁离","内外离心",政治腐败而亡国的教训,深感执政必须宽简刑罚,以常法治国,才能笼络人心,稳定社会。因此,他即位后,本着"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的精神,对法律进行改革,尤其是摈弃了各种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杨坚曾言:"绞以致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以,"枭首轘身,义无所取"。鞭刑也是"残剥肤体,彻骨侵肌"。因此,他主张"枭轘及鞭,并令去也",即废除各种酷刑。他还说:"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条目甚多,"备于简束,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他以行"仁政"相标榜,删除"苛惨之法",在《开皇律》中第一次从法律上废除了除绞、斩以外的各种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