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隋朝的立法概况和主要法律形式
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即位之初,即命大臣高熲、郑译、杨素等制定新律。律成奏上,诏颁天下,是为《开皇律》。开皇三年(583年),文帝"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是为《开皇律》之修定版。大业元年(605年),炀帝"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大业三年(607年),新律成,是为《大业律》。据《隋书•刑法志》记载,有隋一代,正式进行的修律活动有以上三次。此为隋代首要法律形式――"律"之制定情形。隋代的其它法律形式有"令"、"格"、"式",《隋书•经籍志》谓"隋则律令格式并存"。开皇二年(582年),文帝颁行《开皇令》,分为30篇,系承袭晋令,再增加数篇而成。大业三年(607年),炀帝命将隋令编纂为30卷,其篇名、条数不得而知。大业四年(608年),又颁布新式。
《开皇律》、《大业律》与隋代法制的进步并没有直接承袭北周之律,而是以北齐之律为蓝本,适当参酌北周律。隋律上承秦汉至北齐近八百年法制发展成就,合南北法制之长,体现了重大的法制进步。
这些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典十二篇体例的最后确定
据《隋书•刑法志》载,北齐清河三年(564年),武成帝颁布新律,是为《北齐律》。其律由名例、卫禁、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等12篇构成。《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的基本体例,稍作变更,定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这一律典编纂体例,为《唐律》、《宋刑统》所承袭,奠定了中国此后近七百年律典的基本框架或体例。
不仅如此,从法典条文数量体制看,隋律也有奠基性。开皇元年的《开皇律》汇集南北朝各国法典,内容庞杂,条文多达1800条左右。开皇三年修律,删除1200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十二卷。此一"五百条左右"的体系也为唐以后律典所继承,唐宋律典一直基本保持五百条左右的体制。
(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
国家的正式法定刑罚体系,历代王朝大多喜欢标榜为"五刑"。尧舜禹时代以墨、劓、刖、宫、大辟为五刑;秦汉两代律典并无"五刑"体系之称。三国曹魏《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大约有死、髡、完、作、笞五等;《北魏律》、《北齐律》、《北周律》定死、流、徒、鞭、杖为五刑。《开皇律》承继北朝"五刑"体制,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这一体系,为《唐律》所继承,奠定了自隋初至清末近十四个世纪中国刑罚的基本体系框架。
《开皇律》所确定的五刑是:一曰死刑,分为绞、斩二等;二曰流刑,有流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共三等;三曰徒刑,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共五等;四曰杖刑,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五曰笞刑,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五刑总计为二十等之数。这一"五刑二十等"体例几乎为《唐律》完全继承,一直延续到清末变法之前。
(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定
《周礼》即把国家应重点惩治的犯罪归纳为八种,即所谓"乡八刑"。从秦汉时代开始,就有"谋反"、"大不敬"、"不孝"、"内乱"、"不道"、"大逆无道"等表示国家应加重制裁的重大罪名。至北齐时代,《北齐律》正式归纳为"重罪十条"。《开皇律》承袭了"重罪十条",略加修改,正式定名为"十恶"。《隋书•刑法志》说,《开皇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律首列举"十恶"并加重打击的制度,自隋至清末变法前一直是中国传统律典的最基本制度之一。
隋《开皇律》的"十恶"承继了《北齐律》"重罪十条",但也有一些变化。
第一,从"十罪"改称"十恶"。中国自古对于重大犯罪一般称"罪",很少称"恶"。隋律改称"十恶",可能与隋文帝杨坚重视佛教有关,或者说是受了佛教"十恶"之说的影响。同时,称"恶"有一种更为强烈的道德判断含义,与"礼法合一"的潮流相适应。
第二,删除"降",增列"不睦"。这一变化实为降低"十恶"的国家利益评价含量,加重家庭伦理评价含量。
第三,在北齐的"反逆"、"大逆"、"叛"三罪名之前增加"谋"字,意在加大对于危害国家和皇权之行为的防范力度。从此以后,对于这类行为,不仅仅惩罚"已行者",而且要"惩及于谋",即对谋划犯罪、准备犯罪,甚至仅仅意欲犯罪者也加以制裁。这一变化,也有佛教影响的痕迹。
(四)减少酷刑,降低一些罪行的刑罚度
《开皇律》"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隋文帝在颁律诏书中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夫绞以致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轘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虽云远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枭轘及鞭,并令去也。"《开皇律》废除了北朝刑法中长期存在的枭首、轘身等酷刑,也废除了时人认为比较残酷的鞭刑,代之以较为人道的笞刑。
开皇三年(583年),文帝"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命修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 炀帝继位后,又以"高祖禁网深刻"为由删修律典,标榜"推心待物,每从宽政"。"除十恶之条","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
(五)重定"八议"、"官当"、"例减"、"赎刑"等封建特权制度
据《隋书•刑法志》记载,《开皇律》规定了"八议"和"例减"制度,"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又规定了"赎刑"制度,"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官员犯死罪亦可赎,"二死(绞斩)皆赎铜百二十斤"。还规定了"官当"制度,"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以官当)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这些在魏晋南北朝各国先后确立的官僚贵族特权制度,为隋律所全面继承,奠定了唐以后封建特权法制的基本框架。
(六)确定了刑讯的法定限制
《隋书·刑法志》说,隋初及此前,"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鞵底,压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所诬伏。虽文致于法,而每有冤滥,莫能自理";《开皇律》惩于此类弊端,作了重大矫正,"至是尽除苛惨之法"。又明确规定:"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二、隋代法制的经验教训
隋朝虽只有短短37年历史,法律创制却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开皇律》虽自宋以后即已亡佚,但我们通过《唐律》可以知道其大概。《唐会要》说唐武德七年修律成,"大略以开皇为准,正五十三条,凡五百条,格入于新律,他无所改正"。因此可以说《开皇律》实为《唐律》原型。其所开创或重新厘定的十二篇、五百条体制以及"五刑"、"十恶"、"八议"、"官当"、"赎刑"等制度,对后世律典基本架构影响甚巨。近人程树德先生说"今所传唐律,即隋开皇律旧本",今人倪正茂《隋律研究》谓《开皇律》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均有一定道理。其删除繁苛、废止枭首轘裂等惨酷死刑,降从轻典,对后世影响更是重大。隋文帝杨坚在法制问题上态度和行为非常自相矛盾。一方面,他主张约法省刑、反对酷刑,认为酷刑"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有时也能维护法制。其子秦王杨俊犯法,有人求情,要求免罪,文帝说,"法不可违",如果皇子犯法可恕,"何不别制天子儿律?"坚决制止法外开恩。但是,另一方面,文帝又是破坏法制的罪魁。"天性沉猜",性情暴戾,"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犯得立斩。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这大概是后世"廷杖"制度的起源。到了晚年,文帝"用法益峻","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持法尤峻,过于杀戮"。有人谏言文帝宠高颎过甚,文帝大怒,"遂以马鞭笞杀之"。文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文帝回答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这种做法,既废了法典的常刑,也废弃了西周以来"秋杀冬藏,则天行刑"的基本原则。在他的影响下,朝廷官员们竞相苛酷,"承顺帝旨","侯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其临终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 至于炀帝,其修律和省刑之举,徒为装饰。因"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滋繁",民心怨背,"穷人无告,聚为盗贼"。于是又撕去轻刑面纱,"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后来又恢复酷刑,对谋反者"罪及九族","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已下脔噉其肉。"如此一来,"百姓怨嗟,天下大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