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唐太宗李世民为代表的唐朝前期的统治者,注重摸索总结历代封建统治的经验,吸收历史上有利于封建皇帝统治、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有利于安定社会的法律制度,集传统法律之大成,积极地立法创制,展开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从高祖李渊太原起兵,"除隋苛法",与民约法十二条开始,唐前期先后制定了《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开元律》等多部法典。其中仅《贞观律》的制定就历时十年之久。除律典外,还有令、格、式、典多种法律形式并用,形成了包含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内容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范围之广泛、内容之全面,是前人所未及的。这一时期,由于君王注意带头依法守法,营造了一种比较正常的法律秩序,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出现了"天下帖然"、"人人自安"的局面。
唐中期安史之乱以后,编敕成为主要的立法活动,中唐以后的七次重大的立法活动,都是编定格后敕。"敕"是皇帝针对重大特殊案件的处理而发布的命令,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只有将敕整理、修订,使之成为"永格",才成为正式的法规,效力可以凌驾于律之上。唐朝后期的编敕,数量多,效力和适用范围都超过律令格式。为安定社会,大量的法律改轻为重,已经被废除的酷刑重又取代了五刑,唐初良好的法制状态不复存在。这反映了唐朝后期政治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统治者丧失了初唐时期以法治国的魄力和锐意进取的精神,专制主义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