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科举制度 2、《唐六典》
二、简答题:
1、简述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唐朝前期主要的法律思想。
3、简述唐律修订的历史过程。
4、简述唐代主要立法活动。
三、论述题:
1、理解"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思想?
2、如何理解唐律的篇章结构?
【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唐朝统一全国后,沿用隋朝的做法,废除九品中正制,继承并发展了科举取士制度。就是由国家设立科目定期组织全国统一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的优劣,录取部分考生,并授以官职。科举制的实行有利于在较大范围内选用人才,扩大统治基础,同时也为广大贫寒士子晋身仕途提供了形式上均等的机会。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历代王朝,都沿用科举制度,并以其作为选拔人才、录用官吏的主要途径。
2、《唐六典》是唐玄宗时期编定的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它采取以官统典的体例,汇集了当时关于政制、官规的各类规定。同时还记述了各官署、职位的历史演变。从令、格、式的颁布到《唐六典》的分类汇纂,表明唐朝在行政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明清两代的会典就是在唐六典基础上的发展。
二、简答题
1、在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后,唐初的统治者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总方针,在法律制定方面的思想体现为: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宽简、划一、稳定,追求罪行法定的原则;
(3)执法要求审慎,追求罪刑相适应原则。
2、唐朝前期的几十年间,统治集团主要形成了重法、慎罚的法律思想。
重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重视法律的内在质量。唐朝初期的统治者深刻汲取了隋朝法制废弛、非法施政而导致覆亡的历史教训,因此他们比较重视立法,立法时聚集学识卓越的朝臣和学者研核历代法律的经验教训,结合社会关系的新变化,先后制定出几部著名的法典。二是重视法律的实施。无论是皇帝还是司法官,都比较重视法律的权威,不以权废法。
慎罚是以往儒家明德慎罚思想的发展和具体化。在立法方面,唐朝初期的统治者深刻认识到严刑酷罚必将失去民心,所以在修订唐律的时候,本着重生命恤刑罚的精神,把死刑减少了近一半。在司法方面,注重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约束司法官吏;在司法审判中贯彻公正、恤刑的原则;从审核程序上严格限制死刑案的复核,实行了三复奏、五复奏的复核制度,并开创了"会审"的先例。
3、简述唐律修订的历史过程。
唐律是唐朝前期修订的四部律典的统称,从《武德律》的颁布到《开元律疏》的修订完成,其间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唐太祖武德年间以隋《开皇律》为基础修订新律,并把唐朝建立之初制定的53条新格编入律中;至武德七年新律颁行,称为《武德律》。唐太宗即位后,又命房玄龄、长孙无忌等人修订《武德律》,历时十年,修订完成了《贞观律》。唐高宗时,命长孙无忌等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修订完成了《永徽律》;长孙无忌等人又为《永徽律》作疏,经高宗颁布,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唐玄宗开元年间又对《永徽律疏》加以修订,完成了《开元律疏》。
4、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也是封建法律最为发达的王朝,其立法活动主要有:
(1)唐高祖起兵之后,废除了隋朝旧有法律,首先发布了"约法十二条",随后制定了新格53条,又在隋《开皇律》和新格的基础上修订了《武德律》;辅律而行的还有《武德令》、《武得式》。
(2)唐太宗时期,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贞观律》,同时还编定了《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这些立法奠定了唐朝法制的基本格局。
(3)唐高宗时期,修订了永徽律、令、格、式,特别是在长孙无忌的主持下修撰了律疏。律疏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而完成了《唐律疏议》。
(4)唐玄宗时期,除了制定、颁行开元律疏以及令、格、式之外,还修订完成了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唐六典》;此外,唐玄宗命人将当时生效的律、令、格、式分门别类,编成《格式律令事类》,与开元律并行。
(5)唐宣宗时颁布了《大中刑律统类》。
三、论述题
1、它的主要内容由两点:
(1)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缺一不可;
(2)在施政过程中对德、刑的运用,确立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关系,即二者之间是根本的、主导的与辅助的、派生的关系。
唐代统治者所确立的德礼,其核心是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宽仁治天下",以封建的纲常名教的原则教化臣民。由于纲常名教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基础,对它的倡导,就是要用伦理道德的方式约束百姓,以减少强制性的镇压所带来的社会矛盾。
德礼也是唐代统治者在处理君、臣、民三者关系中运用的基本原则。唐代统治者继承儒家的"民本"思想,要求治国以民为本,即要重视百姓的疾苦,减赋税、轻刑罚,注意社会的稳定,这都要求君主以"德"治国。
2、如何理解唐律的篇章结构?
一、唐律十二篇之首的《名例律》,"名"是指五刑之罪名,"例"是指定罪量刑之通例。其内容多涉及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以及律文中有关专门术语的界定,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篇。诸如五刑,十恶,八议,处理官吏、贵族犯罪的请、减、赎、官当等皆规定在这一篇。
二、《名例律》以下十一篇具体规定对各种犯罪的处罚、诉讼程序和监狱管理等内容,相当于近代法典的分则。具体而言,第二篇《卫禁律》规定对宫殿的保卫和关津要塞的守护;第三篇《职制律》规定对严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第四篇《户婚律》规定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徭役摊派,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第五篇《厩库律》是关于饲养保护公私牲畜、保护府库的法律规范;第六篇《擅兴律》是关于调用军队和兴造工程方面的法律规范;第七篇《贼盗律》是关于处罚谋反、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及一般杀伤人、盗窃等犯罪的规定;第八篇《斗讼律》是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的规定;第九篇《诈伪律》是关于惩治诈欺和伪造的规定;第十篇《杂律》将未列有专章的犯罪都收入本篇;第十一篇《捕亡律》是关于追捕逃犯、兵士、仆役的规定;第十二篇《断狱律》是关于审判、执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