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加役流   2、受财枉法罪   3、出举
二、简答题:
1、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2、唐律对公罪与私罪的处罚有何差异?
3、简述唐律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      4、唐律中有哪些规定体现了对老幼废疾者的优待?
5、十恶重罪中直接侵犯皇权的犯罪有哪几项?   6、十恶重罪中直接侵犯家庭伦常秩序的犯罪有哪几项?
7、依照唐律的规定,如何处理化外人有犯?
三、论述题
1、试述唐律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2、试述唐律中主要的刑法原则。

【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隋代定流行三等,分别为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均服苦役一年。唐太祖曾将部分死刑改为断趾,唐太宗又将断趾改为"加役流"。"加役流"既是代死之刑,又是最重的流刑,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
2、监临主司接受当事人的财物,因而对相关案件枉法处断者,即构成了受财枉法罪。唐律对受财枉法罪采取计赃量刑的处罚方式,受赃达到十五匹者,处以绞刑。在各种官吏职务犯罪之中,唐律对该罪的处罚最为严厉。
3、是指附加利息的借贷,它是唐朝最为普遍的一种借贷方式。依照唐朝法令规定,出举的标的物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粟、麦等物。出举金钱者,月利率不得超过六分,借期虽长,利息不得超过本金数额。出举粮食者,以一年为归还期限,超过一年,原本不得继续生利,所生利息亦不得作本生利。
二、简答题:
1、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关于断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主要是规定罪与罚两方面内容的基本法。令的内容主要涉及国家行政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等方面,是关于国家各方面制度的法规。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颁布的诏令,整理汇编而成的法规;因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两类,适用于各曹司的留司格和适用于地方各州县的散颁格。式主要是关于中央机关内部行政管理、行政程序以及具体办事规则的法规,中央国家机关的每一部门都有相应的式作为行使职权、处理政务的规章。令格式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凡违反这些规范的以及其他犯罪,都要依照律的规定来断罪量刑。
2、 唐律将官吏犯罪区分为公罪与私罪。
  官吏因执行公务而没有为个人谋取利益所构成的犯罪,是公罪;官吏非为执行公务,或者虽因执行公务却事关个人私利所构成的犯罪,是私罪。因为犯公罪者主观恶意较轻,而且其行为与执行公务有关;所以,唐律对官吏犯公罪的处罚较为宽缓。不仅如此,官吏依法以官抵罪时,若所犯为公罪,则其官职可以折抵较高的刑期;相反,若所犯为私罪,则折抵的刑期较短。
3、简述唐律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
  唐律规定,犯罪未被发觉而能自首者,一般可以免于处罚。针对自首行为的不同情节,唐律分别作出了减免刑罚的具体规定:第一,罪犯犯有轻重二罪,若轻罪事发,能自首重罪者,则免除重罪的处罚;第二,在知道他人要告发的情况下,向官府自首,减原罪二等处罚;第三,自首不实不尽,免其自首之罪,对其自首不实不尽之罪给予处罚。
  唐律还规定,自首既可以是犯罪人自己向官府投案坦白,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自己自首。但是,就某些犯罪而言,如果已经造成难以挽回的危害后果,即使自首也不能减免刑罚。
4、唐律中有哪些规定体现了对老幼废疾者的优待?
  首先,唐律在刑罚适用方面体现了对老幼废疾者的优待。唐律规定罪犯者在年龄和疾病方面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获得减免刑罚或适用特别程序的优待。这些优待条件主要有:第一,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或者废疾者,犯应处流刑以下之罪,允许收赎。第二,年龄在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或笃疾者,一般犯罪,不予处罚;犯盗及伤人罪,允许收赎;犯谋反、谋大逆、杀人等应死重罪,上请皇帝裁决。第三,年龄在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者,虽犯死罪亦不处刑。
  其次,唐律对犯罪者年龄和疾病程度的认定方法,也体现出对老幼废疾者的优待:第一,犯罪时不符合老幼疾病的标准,但事发时达到法定标准,即可享有刑罚适用上的优待;第二,罪犯在服刑期间达到老幼疾病的标准,可以依老幼疾享有优待;第三,罪犯在犯罪时年幼,但事发时已长大,仍按年幼对待。
5、十恶重罪中直接侵犯皇权的犯罪有哪几项?
  唐律所定"十恶条"中,其第一条"谋反"、第二条"谋大逆"、第六条"大不敬",都是直接侵犯皇权的犯罪。(1)所谓"谋反",是指"谋危社稷"的犯罪。"社稷"既是指国家政权,又是指皇权。在君主专制的封建国家,皇权与政权是统一的;"谋危社稷"就是要推翻皇权、推翻现有国家政权。因此,"谋反"是唐律中最严重的犯罪,直接危及皇权。(2)所谓"谋大逆",是指"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的犯罪。"宗庙"是皇帝宗室祭祀之庙,"山陵"为皇帝祖先安葬之地,"宫阙"是皇帝居住并召集大臣集议朝政的场所;对这三种场所的侵犯,实质上严重地直接侵犯了皇帝的权威和人身安全。(3)所谓"大不敬",是指盗窃御用物品,因过误而导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言行举止不尊重皇帝及皇帝的代表。
6、十恶重罪中直接侵犯家庭伦常秩序的犯罪有哪几项?
  唐律所定"十恶"条中,直接侵犯家庭伦常秩序的犯罪有五种:第一种是"恶逆",凡是殴打及谋杀组父母、父母者,或者是杀叔伯父母、兄、姐等尊亲属者,即构成此罪。第二种是"不孝",它与恶逆罪一样也是对尊亲属的侵犯。但在范围上,不孝罪限于对祖父母和父母的侵害;在侵害程度上,限于控告、诅咒谩骂、别籍异财、供养不周等较轻的犯罪行为。第三种是"不睦",即谋杀、殴打某些尊亲属,不仅侵犯个人的人身权,还破坏了家族成员之间的尊卑长幼关系。第四种是"不义"之中,有夫之妇在丧夫的时候,有违夫妇之礼,不依妇道为夫服丧。第五种是"内乱",即亲属之间发生的奸淫、通奸行为,不但破坏了一般的男女关系,而且严重损害了家族内部的伦常秩序。
7、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称做"化外人有犯"。化外人有犯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
(1)同一国别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适用该国法律定罪量刑。
(2)不同国别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实施犯罪,均适用唐朝法律。
(3)唐朝还比照唐律对本国人的规定,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用以处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违法活动。
三、论述题
1、试述唐律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唐律在体例安排、篇目设置上以《北齐律》、《开皇律》为蓝本,保持着全律十二篇的格局,以"刑名法例为首,实体犯罪居中,诉讼程序置后"。
  《名例律》之"名"是指五刑之罪名,"例"是指定罪量刑之通例。其内容多涉及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以及律文中有关专门术语的界定,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篇。诸如五刑,十恶,八议,处理官吏、贵族犯罪的请、减、赎、官当等皆规定在这一篇。
  《名例律》以下十一篇具体规定对各种犯罪的处罚、诉讼程序和监狱管理等内容,相当于近代法典的分则。具体而言,第二篇《卫禁律》规定对宫殿的保卫和关津要塞的守护;第三篇《职制律》规定对严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第四篇《户婚律》规定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徭役摊派,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第五篇《厩库律》是关于饲养保护公私牲畜、保护府库的法律规范;第六篇《擅兴律》是关于调用军队和兴造工程方面的法律规范;第七篇《贼盗律》是关于处罚谋反、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及一般杀伤人、盗窃等犯罪的规定;第八篇《斗讼律》是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的规定;第九篇《诈伪律》是关于惩治诈欺和伪造的规定;第十篇《杂律》将未列有专章的犯罪都收入本篇;第十一篇《捕亡律》是关于追捕逃犯、兵士、仆役的规定;第十二篇《断狱律》是关于审判、执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2、试述唐律中主要的刑法原则。
  唐代立法者在总结前人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一系列刑法原则,主要有:
(1)重惩十恶原则。唐律沿用了隋《开皇律》的"十恶"条款。因为"十恶"重罪直接侵犯了封建专制统治和伦理秩序,所以唐律在《名例律》首先申明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孝等十种犯罪,设定了比一般犯罪加重的处罚,并且限制减免刑罚的适用,对于十恶中最严重的"三谋一恶"犯罪,则完全排除对法定减免条款的适用。
(2)封建贵族官僚享有减免刑罚的种种特权。首先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享有议请减刑的特权,所谓"八议"。他们犯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处罚,须奏请皇帝减轻发落;犯流罪以下罪,可以由司法机关减一等处罚。其次,对于享受"八议"特权之外的官僚贵族,唐律规定了"请"(上报皇帝,奏请减刑)、"减"(依律减等处罚)、"赎"(以铜赎罪),使得不享受"八议"的贵族官僚,仍能因其身份获得减免刑罚的处理。再次,凡是有官爵者,都可以依照律条规定用官爵品级抵罪或者免官抵罪。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划分公罪私罪、优待贵族官僚、自首减免刑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数罪并罚、同居相容隐、加刑与减刑、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本律优于《名例律》、化外人相犯等刑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