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敦煌法律文献中的有息借贷契约,当数《唐乾封三年(公元668年)张善熹举钱契》这件遗书记载的最为精彩。
乾封三年三月三日,武城乡张善熹于崇化乡左憧熹边举取银钱贰拾文,月别生利贰文。到月满,张即须送利。到左须钱之日,张并须本利酬还。若延引还,所左拽取张家财物杂物平为本钱直。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保人上钱使了。若延引不与左钱者,将中渠菜园半亩与作钱质,要须得好菜处。两和立契,获指为验。左共折生钱,日别与左菜五尺园,到菜干日。钱主 左
举钱人 张善熹卅
保人 女如资卅
保人 高隆欢卅
知见人 张隆端卅
这件契约规定"举取银钱贰拾文,月别生利银钱贰文",即规定月利率为10%,利率非常之高。尤为苛刻的是,这件契约没有规定还贷期限,而是规定"到左须钱之日,张并须本利酬还"。这对于债务人来说面临着无法预料的须立即还贷的风险。
这件契约还有一点特殊之处,那就是尾部还有一条颇有意思的补充条款:"左共折生钱,日别与左菜五尺园,到菜干日",就是说除付息外,每日尚须将五尺大小的菜地上所种之菜卖于左。这样算来利率恐不止10%。
此外,本契不但规定了违约责任,而且还约定同时适用以物作保和以担保人作保两种保证制度,可见古代对交易安全的重视。
2、《唐乾封三年(公元668年)张善熹举钱契》
银钱有息借贷的标准契约当数这件遗书记载的最为精彩。乾封三年三月三日,武城乡张善熹于崇化乡左憧熹边举取银钱贰拾文,月别生利贰文。到月满,张即须送利。到左须钱之日,张并须本利酬还。若延引还,所左拽取张家财物杂物平为本钱直。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保人上钱使了。若延引不与左钱者,将中渠菜园半亩与作钱质,要须得好菜处。两和立契,获指为验。左共折生钱,日别与左菜五尺园,到菜干日。
钱主 左
举钱人 张善熹卅
保人 女如资卅
保人 高隆欢卅
知见人 张隆端卅
这件契约规定"举取银钱贰拾文,月别生利银钱贰文",即规定月利率为10%,利率非常之高。尤为苛刻的是,这件契约没有规定还贷期限,而是规定"到左须钱之日,张并须本利酬还"。这对于债务人来说面临着无法预料的须立即还贷的风险。
这件契约还有一点特殊之处,那就是尾部还有一条颇有意思的补充条款:"左共折生钱,日别与左菜五尺园,到菜干日",就是说除付息外,每日尚须将五尺大小的菜地上所种之菜卖于左。这样算来利率恐不止10%。
此外,本契不但规定了违约责任,而且还约定同时适用以物作保和以担保人作保两种保证制度,可见古代对交易安全的重视。
敦煌所出有息借贷契约很有特点,一般是契约生效后先付利息,然后再还本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