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律疏议》:盛世唐朝绽放的法律之花。
《唐律疏议》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即法典的律文部分以及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的注释部分。因为律文中注释部分以"议曰"二字开头,所以被人们称为《唐律疏议》,或者《唐律疏义》。唐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初,高祖李渊命令裴寂等人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制定《武德律》。后来,唐太宗李世民又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删定,编成了《贞观律》。为了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同和每年科举考试时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唐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地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653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之为《唐律疏议》。此后,《唐律疏议》未作大的修改,一直沿用至唐末。《唐律疏议》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在整个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唐律疏议》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它总结了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唐律疏议》以其丰富的内容、高超的技术和鲜明的特色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如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典大都仿照《唐律》制定。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