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题:
1、唐律中有关赋税征收和徭役摊派的内容规定在(  )。
A、职制律 B、徭役律 C、户婚律 D、职田律
2、唐朝婚姻法中所称的"义绝"是指(  )。
A、男方单方解除婚姻,休弃妻子   B、在"违律成婚"或"嫁娶违律"的情况下,由官府判离。
C、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等情况,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婚姻的关系。
D、男女双方自愿协议解除婚姻。
二、简答题:
1、简述唐代民事法的渊源。      2、简述唐代的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3、简述唐代的遗失物的规定。     4、简述唐代的漂流物的规定。
5、简述唐代的埋藏物的规定。     6、简述唐代关于买卖契约的规定。
7、简述唐代关于借贷契约的规定。   8、简述唐代关于借贷契约的规定。
三、论述题:
1、请论述唐律的特点。   2、论述唐律的历史影响。   3、唐律有哪些主要特点?

【习题答案】:
一、选择题
1、C   2、C
二、简答题:
1、唐代的民事法制,其主要渊源或形式有四:
1)礼。唐代曾有"礼"的正式编纂,如《开元礼》。在祭祀之礼、人伦之礼、婚姻之礼、丧葬之礼、服饰之礼等等法定礼仪中,实际就有大量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规定。即使没有正式编纂的礼,也可能成为民事法源。
2)律令格式。唐律作为民事法源,指其中有直接民事规范。唐令作为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指直接调整户婚、田土、钱债、市易等民事关系而又没有直接规定制裁(制裁在律中)的《户令》、《田令》、《封爵令》、《衣服令》、《仪制令》、《赋役令》、《关市令》、《丧葬令》、《杂令》等等。唐格中也有民事法律规范。唐式中也有民事法律规范。
3)习惯。唐代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习惯。特别是关于收养、契约、交易等方面,民间自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惯例,官方对此默认。
4)法理。法理作为民事法源,主要指两种情形。一是运用比附类推而适用的"理",在这种司法推理中所使用的逻辑、道理、以例比附,都是运用法理。二是依事理判断时所运用的"理"。
2、简述唐代的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关于土地所有权,因唐代实行"均田制",授予百姓的土地分为口分田、永业田两部分。口分田,少壮受田,老死后要还给官府;永业田可以继承。二者理论上讲都不可自由买卖,《户婚律》规定有"卖口分田"之罪。但《疏议》又说口分田可以卖充宅及碾硙、邸店,自狭乡迁往宽乡时可以卖;永业田在家贫无以供葬时可以出卖。
3、关于拾得物的物权归属,《唐令》规定:
  "诸得阑遗物,皆送随近县。在市得者,送市司。……所得之物,皆悬于门外,有主识认者,检验记,责保还之。经三十日无主识认者,受掌,仍录物色目牓村坊门。经一周年无人认者,没官。没入之后,物犹见在,主来识认,证据分明者,还之。"唐令规定无人认领者收归官府,基本上不考虑拾得人可以获得或分享部分遗失物物权的可能性。《唐律》甚至规定"得阑遗物不送官"者以丢失财物或"坐赃"论罪。
4、关于漂流物的物权归属,《唐令》规定:
  "诸公私竹木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并积于岸上,明立标牓,于随近官司申牒。有主识认者,江河五分赏二,余水五分赏一。限三十日,无主认者,入所得人。"这里明确承认拾得漂流物的人可以获得原物40%或者20%的报酬,亦即承认可以取得部分所有权。如无人认领,则取得全部所有权。
5、关于埋藏物的物权归属,《唐令》规定:
  "诸官地内得宿藏物者听收。他人地内得者,与地主中分之。即古器形制异者,悉送官酬其值。"这里明确规定,在公地里获得埋藏物,取得完全所有权;在私人地里获得埋藏物,与地主各得50%所有权;若系古代文物之类,则由官府收购。《唐律•杂律》规定,"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
6、关于买卖契约,《唐令》规定了多方面的制度。
  一是大宗买卖必须立"市券",即必须使用官式(税迄后盖官印的)契约文书。二是瑕疵责任问题,《杂律》规定:"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这里实际上已经包括了买卖标的物有瑕疵时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规定。三是亲邻先买权制度。玄宗天宝十四年(755年)制:"天下诸郡逃户,有田宅产业妄被人破除,并缘欠负租庸,先已亲邻买卖,及其归复,无所依投,须加安辑。"
7、关于借贷契约,《唐令》也规定了多方面的制度。
  一是关于抵押借贷的规定,《唐令》规定须由债权债务双方当面(相对)出卖质押物,市场管理官员监督,超过本利的价值必须归还债务人。二是关于放贷利率的规定,唐令规定:"诸公私财物出举者,……每月收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若官物及公廨,本利停迄,每计过五十日,不送尽者,余本生利如初,不得更过一倍。"这就是后世著名的"积日虽多,不过一本一利"制度的前身。但是又特别提高公家(官府)放贷利率上限(一本两利)。三是关于"牵掣"即债权人私力救济的规定。规定,若先告官而牵掣债务人财物,或牵掣财物不超过债务,都是合法的。
8、关于典卖契约,唐代也有规定。
  唐宪宗元和八年(公元813年)敕:"应赐王公、公主、百官等庄宅、碾硙、店铺、车场、园林等,一任贴典货卖。其所缘税役,便令县府收管。"所谓"贴典货卖",就是典卖,就是一种附回赎权的降价活卖。
三、论述题
1、请论述唐律的特点。
  第一,礼法高度融合。自西汉以来,统治者不断积累治国经验,在总结法家"法治"、"重刑"思想的基础上,重点吸收儒家怀柔策略,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经过几百年的努力,至唐律"一准乎礼",即以儒家的礼为法律取舍的唯一标准,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高度统一和有机融合。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唐朝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的统治力量紧密揉合在一起,用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又增强了法的威慑力,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封建统治。
  第二,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律继承魏晋以来法律条文力求简约的立法原则,自制定《贞观律》时起,"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形成了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的立法特点,取得了古代立法的突出成就。
  第三,用刑持平。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无论是同以前还是以后的历代相比,唐律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都是最为宽平的。不仅死刑执行方式比较文明,而且适用于死刑的条款也大为减少,笞杖徒流刑罚的适用也相对较轻。因此,唐朝堪称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颠峰时代。
  第四,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虽然仅有502条,但它法律内容丰富,法律逻辑严密,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不仅基本能调整当时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且许多原则、标准比较周密,可操作性强。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等原则的确立,公罪与私罪、故意与过失等概念的明确,各种量刑标准的规定等。总之,唐律以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
2、论述唐律的历史影响。
  唐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杰出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它承袭秦汉以来的立法成果,吸取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完备性。唐律以古代立法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为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提供了优秀的参照蓝本。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不仅直接影响了本国,而且还超越国界,对东亚各国也产生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3、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制定的一部极为完备的封建法典,从其指导思想和结构内容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
(1)贯彻"一准乎礼"的立法精神。唐代立法者根据"德礼为政教之本"的指导思想,纳礼入律:
 ①将违反礼教的"十恶"列在律首,予以严惩;②将"八议"、衿老恤幼的道德的规则、同居相为容隐、服制定罪等礼教内容法律化;
 ③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进而把礼制法律化。
(2)法律规范极为完备周详。唐律是在总结以往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成的,它在规范内容上,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管理、诉讼、审判、监狱管理诸方面,并且其罪名设置、量刑标准都较为成熟,符合高度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
(3)刑罚比较宽缓。在制定唐律的过程中,删除了大量的死刑、流刑;在刑罚适用上尽量从轻,如对老幼废疾者多可以减免刑罚,甚至反逆大罪也区分情节并不一概处死。
(4)立法技术比较成熟。唐律以《名例律》为纲,其余十一篇为目,篇章结构井然有序,将各种危害封建统治的行为尽量纳入律条的惩治范围。其律条与疏议紧密结合,既增强了整部律典的实用性,又具有相当的理论抽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