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起请"条 2、编敕 3、编例 4、条法事类 5、立继子 6、命继子
7、博买 8、糊名考校法 9、誊录试卷法 10、翻异别堪制 11、理雪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宋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内容。 2、简述宋朝刑事法制的主要内容。
3、简述宋朝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步骤。 4、简述宋朝海外贸易法规《市舶条法》的主要内容。
5、简述宋代的鞫谳分司制。 6、简述宋代的大案奏裁制。
7、简述宋代的务限制。 8、试述《宋刑统》与唐律相比变化之处有哪些。
【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起请”条:《宋刑统》中还有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
2、编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在宋代又称为“宣敕”。“散敕”不具有普遍性,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须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3、编例:是指将原本临时性的具体的案例经过编修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4、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5、立继子: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时收养的叫立继子。
6、命继子:夫妇双亡后由近亲属指定的养子叫命继子。
7、博买:也叫“官市”,即由官府定价征购部分舶货。
8、糊名考校法:是把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
9、誊录试卷法:是在糊名考校法的基础上,为防止考官辨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而创设,但如何确保誊寻过程中与原文的完全一致成了这一方法的最大问题。
10、翻异别堪制: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又称“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11、理雪制度度:指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
二、简答题
1、1、简述宋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内容。
答:(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2、简述宋朝刑事法制的主要内容。
答:(1)盗贼重法及重法地。北宋仁宗嘉祐年间,为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社会秩序,宋统治者开始对一些重要地区盗贼犯罪论以重法,以严惩窝藏盗贼的行为。
(2)折杖法。宋太祖时期有感于刑罚的苛酷,曾实行折杖法,对刑罚进行一次改革。折杖法就是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的刑罚制度,其总体趋向是使刑罚减轻。
(3)刺配。刺配在宋真宗时被引入编敕,上升为法定的刑罚之一,被广泛采用。刺配变为法定刑意味着肉刑再次成为法定刑罚,这无疑是一种倒退。
(4)凌迟。凌(陵)迟出现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宋朝在仁宗年间开始使用凌迟,以后凌迟被引入编敕,上升为带有普遍性与经常性的刑罚,成为法定刑。
(5)新设罪名。适应社会的新情况宋朝设立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天地坛非执事辄临”,“盗剥桑柘之禁”等。前者是适应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规定一般人不可以随意靠近 帝王祭祀之处,一旦触犯,便一要处以斩刑;后者针对造纸术、印刷术发明之后,由于有利可图,盗剥作为造纸原料之一的桑柘皮的现象频频出现,而一旦超过适度范围地剥去桑柘树皮,会导致桑树枯死,影响另一依赖于桑树的重要经济行业——养蚕业,进而影响丝绸的产量,因而盗剥桑柘被视为严重的犯罪。
3、简述宋朝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步骤。
答:第一,先问亲邻,即田产买卖先问亲邻,他们具有先买权。
第二,输钱印契,即制作契约,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第三,过割赋税,即契约上写明标的物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变更登记,加盖官印。
第四,原主离业,即买卖契约达成后,转移土地的占有,卖主离业,且不允许其租佃该土地,以防止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多,以致减少官府的赋税收入。
4、简述宋朝海外贸易法规《市舶条法》的主要内容。
答:宋朝海外贸易立法取得可喜进展,制定了专门的海外贸易法规《市舶条法》。其主要内容为:
第一,设立市舶机构、明确官员职责。最主要的市舶机构为“市舶司”,主要职责为接待中外贡使商贾、征收税率、管理商品互易、结交番客等。
第二,严格舶商出海的程序。舶商出海须从官方指定的同一市舶港口起航和返航,出海商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程,否则将视情况予以处罚,且出海商船必须回到原来起航的港口。
第三,征收舶税,收买舶货。宋朝统治者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规定“抽解”和“博买”制度。
第四,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外国商人只要得到官府的许可,可以在中国定居,受中国政府的保护,其在华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许他人侵犯。
5、简述宋代的鞫谳分司制。
答: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负责审问的机关为“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宋朝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在这种制度下,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事务,负责审判的官员也无权检法断刑,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这一作法一方面,有利于互相制约,避免司法官专权而导致冤案,但另一方面,它也带来司法程序复杂的弊端。实际上负责判决的官员无权过问审问也导致冤案不可能真正被避免。
6、简述宋代的大案奏裁制。
答:宋初在把地方兵权收归中央的同时,也收回地方对刑事案件的判决权。恢复了死刑复奏制度。除了死刑案外,还规定了大量必须“奏裁”的案件。据此,大理寺、刑部乃至审刑院的复核断案,都成了履行死刑复奏制、大案奏裁制的一道程序而已。相应地,对地方审判机关的量刑权限也作了具体规定,这一制度既能彰显慎刑,又加强了皇权对审判的控制。
7、简述宋代的务限制。
答:务限法是关于农忙时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务,即农耕,每年二月初一为“入务”,即农忙开始,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这段期间称为“务限”期。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十月一日起为“务开”,可以受理审判上述民事诉讼案件。务限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不可因诉讼而影响农业耕作,但可见极力限制民事诉讼的意图。
8、试述《宋刑统》与唐律相比变化之处有哪些。
答:《宋刑统》完成于建隆四年,刻版模印,颁行天下,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宋代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古代社会第一部刻版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共12篇,30卷,502条,体例上其对唐律的变化之处有三: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2)篇下设门。《宋刑统》12篇的每篇中,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3)立“起请”条。《宋刑统》中还有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日”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它们是窦仪等《宋刑统》的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宋刑统》在内容上,除个别避讳字外,基本上沿袭《唐律疏议》。变化之处主要在于:
(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则加重。(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