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大札撒》  2、《大元通制》  3、《元典章》  4、法定婚书  5、收继婚  6、"干名犯义"
二、简答题:
1、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哪些内容?
2、元朝的政治法律体制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3、元朝的刑法原则有哪些?
4、简述元朝的司法机构
三、论述题:
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2、试述元朝监察机构的特点。

【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人发布的命令称为“札撒”。它来源于蒙古社会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种种社会习惯或行为规范。为适应开疆拓土的需要,成吉思汗十分重视法律风纪的作用。《大札撒》即是成吉思汗召集制定的,其内容主要为成吉思汗的训言及蒙古社会的习惯,如关于不同身份人之间的关系、行为规范,蒙古族自己的民族习惯和迷信禁忌等。作为蒙古部族初创期的法律规范,它不完备也不系统。
2、元成宗时期开始编纂,于元英宗时期完成。它是一部法律集成,汇编了世祖以来历朝的条格、诏令、断例、制类。其中,诏令相当于唐宋的敕条;条格是元代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政令,相当于唐宋时的令、格式;断例既有断案事例又有用于司法实践中的唐宋旧律。它是元朝最完整、系统的一代大法,但内容大部分已遗失,现存条格部分共20篇。
3、《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朝自元世祖以来五十余年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圣旨条画、律令格例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集成。《元典章》以纲、目等编排,分《前集》和《新集》。其中《前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类,其下各分门目。这种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为明朝法律所效仿。
4、法定婚书是书面婚约,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元代规定,婚姻成立以婚书为法定要件,婚书写明聘娶财产的数额,如是招赘,还须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都要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才能结婚。设定婚书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消除婚姻纠纷以至发生争讼的目的。
5、收继婚就是未婚男性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的婚姻方式。这是蒙古族的旧风俗,元朝以法律承认了它的合法性。这种婚姻成立一般发生在亲兄弟之间,远方亲属一般不许收继。
6、元代强化了前代关于诉讼当事人在身份上和资格上的限制,确立“干名犯义”的罪名。它是指除了反叛、谋逆、故杀人外,凡子证其父、奴告其主、妻妾弟侄告发父兄叔伯等诉讼行为,都被认为是大伤风俗的“干名犯义”,一律禁止。这一规定为明、清所继承,在维护封建纲常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干名犯义”的告诉,对被告作自首处理,对原告予以处罚。
二、简答题
1、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哪些内容?
(1)修身治国,儒道为切。元朝虽然是少数民族政权,但儒道依然为立国之本。在法律制度上,“十恶”、“八议”、“准五服以制罪”均被继承。
(2)附会汉法,名废而实不废。元朝法律中虽然仍有蒙古旧制的内容,但唐宋法律依然是法律的主体。
(3)保存蒙制,民族分治。法律中蒙古旧法《大札撒》被奉为圣法,以保障民族特权利益。在法律实施上,民族分治是元朝法律的一大特色。
2、元朝的政治法律体制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从公元1271年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到1279年南宋朝廷被灭亡,中国历史上从唐“安史之乱”以来近五世纪之久的地方割据和破坏空前的战乱局面结束了,元朝成为中国历史上又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在这个王朝统治时间内,较为安定的社会环境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国内各民族间的融合和交流又一次得到加强。元朝的政治法律体制是在前代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而来的,其中主要是源于本民族传统和汉族地方传统的融合体。因此,元朝的文化、制度具有多样性。这表现在:一方面,蒙古贵族统治者在成熟、先进的汉文化面前不得不吸收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成果,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法制建设;另一方面,作为军事征服者,元朝统治者又保留了一些落后的统治方式,如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
3、元朝的刑法原则有哪些?
(1)保留蒙古民族传统习惯,时常表现出刑罚制度的野蛮性和残酷性。如元代的笞杖刑均以七为基数,以七开始至一百零七终,共分十一等,这种规定完全是基于蒙古风俗;
(2)法律具有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性质,实行同罪异罚。这首先表现在蒙古族具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其次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案件。
(3)有关礼教的罪名大大减轻。如元代法律规定,只要父母允许,子孙可分居析产。
4、简述元朝的司法机构
  总体来说,元代的司法机关职责不清,设置混乱,司法官员的任命带有浓厚的民族歧视色彩。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宗正府(主管蒙古及色目人案件)、刑部(主要司法行政机关及审判机关)、宣政院(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奥鲁(主管蒙古军人、军户案件及军民之间的民事案件;与地方行政官员共管严重的军民间刑事案件)。地方司法机关分设于省、路、府、州、县各级,由达鲁花赤审断案件。路一级是重要的审判机关,设总管府审理案件。在审判权限上,地方可以处罚杖罪以下案件,徒、流、死由司法监察机构审复,审判无误则移文本路,然后申奏刑部。
三、论述题
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其表现在:
(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由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四等人的划分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审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
(2)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汉人如去官府进行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而成为国家的奴隶。
(4)行政法律上的民族不平等。在元朝中央政府机构中,枢密院的汉官不得过问军事秘密。地方政府长官下设管事官,称为达鲁化赤,法律规定它只能由蒙古人担任。元朝政府中的监察机构比较发达,而这种重视监察工作是与元朝民族歧视、民族不平等的政策分不开的。在蒙古贵族操纵下的元朝政权,为了实现对全国的统治,客观上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官员,但内心又害怕他们拥权自重,不利于蒙古贵族的控制。于是便采用既利用又防范的政策,通过监察机关严密检查汉族官吏的活动。正因如此,元朝历史上只有蒙古贵族才能担任御史大夫一职。
  在科举考试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男人分开。在考试程序到考试题目的难易程度及最后录取方面都带有明显种族歧视的色彩。如乡试、会试时,蒙古人、色目人只考两场,而汉人、南人则要考三场;
(5)在司法机构、司法制度上的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元朝采取了由蒙古贵族垄断司法的政策,上层司法、监察机关的长官多由蒙古人担任。如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及各道的提刑按察司的长官都以蒙古人为主,御史大夫更是非国姓不授,汉人只能担任司法机关副职。
2、试述元朝监察机构的特点
  元朝政府很重视监察机构的工作,因为作为统治集团的蒙古、色目贵族毕竟在人数上占少数,在统治建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国,统治阶层不能不吸收汉族地主官员,但出于少数民族的弱势心理,又需要对汉族官员予以监督,以防止他们拥权自重,这就构成了元朝监察机构权限大、机构众多的特点。
(1)机构设置。元朝政府的监察机构,中央一级为御史台,它与中书省互不隶属,地位相同,官阶一致,均为一品。监察机关的职权为考察官员、监督司法、参与司法审判。元朝共设22道监察区,设置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主管监察工作。其工作主要是纠察地方官员邪恶,政绩得失,巡复、按复各路已结案件。遇到重大案件则当面复审查实,然后移文本路结案,申报刑部。如果遇到六品官吏犯轻罪,则可以当即处断。它有权复审地方已断的有关死刑的案件。元政府在江南、陕西两地方设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御史台,一加强对肃政廉访使的领导,对监察官员进行监督。
(2)民族歧视。作为元代的监察制度中的特点还有就是只有国姓即蒙古贵族才能出任御史大夫一职,这反映了元朝执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总体国策。
  元政府通过一系列机构设置、法规颁布、权限扩大、明确职能,使得中国的监察制度在元代有了显著的发展,对后世明、清的监察制度均产生了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