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惟庸案起于明洪武十三年(1380),终于二十五年。明初,朱元璋对丞相胡惟庸专权擅政、结党营私、骄横跋扈的举动极为不满,采取种种方式对其限制。洪武十三年正月,有人上书告胡惟庸谋反,朱元璋遂以"枉法诬贤"、"蠹害政治"等罪名,将胡惟庸和涂节、陈宁等处死。胡惟庸死后,其谋反"罪状"逐渐暴露。朱元璋肃清谋反的党羽,株连杀戮者达3万余人。前后延续达10年之久,朱元璋并作《昭示奸党录》通告天下。因"胡党"而受株连至死或已死而追夺爵除的开国功臣有李善长、南雄侯赵庸、荥阳侯郑遇春、永嘉侯朱亮祖等1公、21侯。胡惟庸被杀后,朱元璋遂罢丞相,革中书省,并严格规定嗣君不得再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说立者,处以重刑。丞相废除后,其事由六部分理,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加强。明代史籍中关于胡惟庸案的记载多有矛盾,因此关于其是否确实谋反,当时便有人怀疑,明代史学家郑晓等皆持否定态度。明史学家吴晗更是专门撰文《胡惟庸党案考》加以批驳。
  上面案例说明了明代废除丞相制度的缘由,它是明朝行政制度和行政法制变化的直接原因。而明朝的法律还有哪些重要制度和变化,便是本节着重探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