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申明亭 2、锦衣卫 3、东厂 4、园审 5、朝审
二、简答题:
1、明朝在会审制度上有何规定?
【练习答案】
1、明代为贯彻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效用,很重视基层单位的司法建设,在最基层的乡一级设置申明亭制度。这种制度赋予乡间长老与地方保甲长调处民事案件与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权力。凡是在本乡有犯罪经历的人员,均在申明亭中表明其罪名及所受刑罚,以警戒其它人员。如这些人员改正悔过,则可以予以勾销。
2、明朝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相比以前各个王朝,最大的变化是在普通司法机构之外建立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其中"卫"就是指锦衣卫。它原来是明朝皇帝禁卫军十二卫中的一个,是贴身警卫,负责皇帝的安全保卫。朱元璋将锦衣卫的职权扩大到司法审判领域。锦衣卫只听命于皇帝,无需普通司法机构的批准,它们可以秘密行使侦察、逮捕、刑讯乃至审判等各项权力。这开启了特务司法机构兼管司法审判的恶劣先例。其组织机构为南、北镇抚司,南镇抚司负责本卫的法纪与军纪工作,北镇抚司直接受命于皇帝,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的程序限制与都察院的监督。它直接承接皇帝交办的重大刑事案件,同时也插手其它案件的侦察、逮捕、刑讯、审问等各项工作。朱元璋曾下令禁止锦衣卫干预司法,明成祖时期予以恢复。锦衣卫在明代成为君主御用的秘密司法审判机关,权势显赫,插手正常的司法审判,对明代的司法体系造成严重影响。
3、东厂是明代臭名昭著的宦官特务机构。它的成员全部是宫廷中的太监,由司礼太监统领,下设领班司房、掌刑千户、百户等职官。东厂太监作为特务组织,直接受命于皇帝,专掌"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重大刑事案件,行使审判等各项权力。东厂组织设立于明成祖时期,其后组织进一步扩大,密探遍布于京师各地,构成严密的统治网络。作为明代加强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它在强化君主专制的同时,也削弱了统治阶级内部的官僚制度体系,导致了明朝司法审判工作的混乱。宦官专权、特务组织干预司法,造成冤假错案极多,宦官与文职官僚相互争权、迫害,削弱了明朝政府的有效统治。
4、园审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九位中央长官组成联合法庭,对全国的死刑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特别是经过二度审判,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的案件。会审结果须报请皇帝批准才能执行。
5、朝审是明朝死刑案件复核的重要制度。它由中央三法司机关、朝廷有关公候伯等贵族组成联合法庭,在每年霜降以后对全国上报的死刑案件当中的可疑与可矜怜的重新复审。朝审结果须报请皇帝批准才能执行。
二、简答题
1、明朝在会审制度上有何规定?
明朝因袭以往五听审判方式,注重将犯罪心理学的一些观点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以期求得案件真情。与此同时,统治者为慎重人命,对于涉及死刑的重犯、要犯,又规定了死刑复审复核等一套制度,使会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它不仅继承了历史上众官会审疑案、大案的传统,也总结了历代"录囚"、"慎刑"等司法经验。明代主要有以下几种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或确需重审的案件。会审后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2)园审制度:即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九位中央长官组成联合法庭,对重大死刑案件,特别是经过二度审判,案犯仍执异词不服判决的案件进行复审。复审后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3)朝审制度与"热审"、"寒审"制度:是明朝死刑案件复审复核的重要制度。在每年霜降以后,由中央三法司机关,以及朝廷有关公候伯等贵族组成联合法庭,对全国上报的死刑案件当中的可疑与可矜怜者,重新复审。朝审结果也同样要上报皇帝批准才能执行。同样,明朝还在每年暑季与寒季对一般刑事案犯进行再审,对他们进行减刑或者予以释放。这些称之为"热审"与"寒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