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周德章留养承祀案

1、【案情今译】
  秋审处嘉庆五年八月初八奉旨:刑部奏江西省民人周德章殴毙十一岁幼孩黄参才,该抚等将该犯问拟情实,声明周德章之母齐氏现年八十岁,家无次丁。可否将该犯改入缓决,准其留养之处奏明,请旨等语。朕详阅此案情节,幼孩黄参才系代母向周德章索欠,该犯斥其不应催讨,黄参才不依,拉住周德章哭骂,该犯顺用手带烙铁吓打,致伤偏左。黄参才愈加哭骂,仍拉住周德章不放,用头向撞。该犯欲图脱身,复用烙铁吓殴,适伤黄参才脑后左耳根倒地,逾时殒命。是该犯两次随手用烙铁吓殴,衅由逼债,杀出无心。黄参才并非独子,该犯之母现年八十岁,别无次丁,周德章一犯着加恩改为缓决,准其留养。
                                      ——《刑案汇览三编(一)》卷三,犯罪存留养亲
2、【案情今译】   嘉庆五年八月初八秋审处奉旨:刑部上奏江西人周德章殴打十一岁男孩黄参才致死一案,江西巡抚等人已将该案审理查明,周德章的母齐氏现年八十岁,家里没有其他成年男子。现将该犯可以留养的情节奏明,是否可以将该犯改为缓决,等皇上下旨定夺。
  (皇帝)详细查看了该案的情节,认为男孩黄参才是代母亲向周德章索要欠款,周德章训斥他不应该催讨欠款,黄参才不依不饶,拉住周德章哭骂,周德章便顺手用手带烙铁吓唬并殴打黄参才,使得黄参才左脸受伤。黄参才愈加哭骂,仍拉住周德章不放,并用头撞他。周德章想要脱身,再次用烙铁吓唬并殴打黄参才,碰巧伤到黄参才脑后,他左耳根着地,顿时死亡。该犯两次随手用烙铁吓唬殴打,本案争端是由黄参才逼债所引起的,周德章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黄参才不是独子,周德章的母齐氏现年八十岁,家里没有其他成年男子。施恩周德章,将其改为缓决,准许他留养。
3、【法律评析】
  存留养亲即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以后再实际执行的制度。 犯罪存留养亲的制度能够存在如此之久,原因是它能够适应封建王朝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历代封建统治者均标榜自己的"仁慈"、"宽厚",把犯罪存留养亲说成是"法外施仁"的"宽政",其实它同时又能解决犯人亲属生活无着引起社会矛盾和封建统治的稳定问题,缓解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清律承明制,规定的留养条件是:"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律文夹注说明,老是指七十岁以上,疾兼指笃、废两种情况,成丁是指十六岁以上。同前朝一样,经朝廷核准留养的犯人,免服原判之刑,但仍要受杖责和枷号的惩罚。根据《大请律例•名例•犯罪存留养亲》条附例的规定,死刑犯存留养亲,对犯人处以杖一百、枷号六十日的刑罚;充军或流刑犯存留养亲,则对犯人处以稍轻的杖刑和枷号刑。本文所选的案例,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
  而清代秋审对存留养亲制度进一步发展,确立了对死刑犯的留养承祀制度。清代秋审的结果为四种:一是情实,处决死刑;二是缓决,三是可矜,四是留养承祀。
  需要指出的是,清代法律中规定的承祀制度,更多地考虑到了家族血脉的延续,而不是为了赡养无人照顾的老人,体现了存留养亲制度在清朝的拓展。承祀制度更多地是考虑到了血脉的延续和宗祧继承,是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儒家思想一脉相承的。留养承祀制度,是清律贯彻"亲亲"宗法原则的典型产物。留养承祀绝不是给罪犯个人的恩赦或人道待遇,而是给其家族的宗法伦理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