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大清律例》   2、《大清会典》
二、简答题
1、简述清初立法思想。
2、如何理解清代例的法律地位?
3、简述清朝"条例"的特征。
4、简述清朝律、例之间的关系。
5、简述《理藩院则例》及其主要内容。
6、如何看待清初法制思想中对中原传统法律的继承?
三、论述题
1、请论述在立法上清代有哪些特点?

【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这是清代的基本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在顺治时期开始创制,至乾隆五年颁布。它的篇章结构与明律相同,仍采用律、例合编的体例,即律文436条,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律文;例文为1049条,分别附于七篇律文之后。《大清律例》与明代的律、例相比,其主要变化是例由专门立法机构定期加以修订,使《大清律例》能够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各种情况。
2、《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它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个时期所修会典的统称。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活动,提高行政效能。《康熙会典》仿明会典修订,采取"以官统事,以事隶官"的编纂体例。在正文之末又附有与机关相关的则例,作为正文的补充。《乾隆会典》则采取"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用"的原则,将典例分别编纂的新体例。改变的原因在于典与例的性质不同,典经久不变,例因时损益。《大清会典》详细记述了清代从开国之初到清末的行政法规和各种事例,反映了封建行政体制的高度完备。到《光绪会典》编定时,其正文共有100卷,事例1220卷。《大清会典》五朝首尾相连,内容详实繁富,体例严谨,使我国古代乃至世界都是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
二、简答题
1、简述清初立法思想。
  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满族在发展初期是一个人口稀少、文化落后的弱小民族。因此,如何看待自己的固有传统、如何对待外来文化,特别是如何对待比自己更为先进的文化、制度,是决定满族能否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以努尔哈赤、皇太极、多尔衮以及顺治、康熙、雍正、乾隆为代表的满清统治集团,是一个极有政治远见、极富政治智慧的统治阶层。他们深知只有不囿于本民族的陈规陋习,勇敢地吸收借鉴汉族的先进文化、成熟的制度,才能够给满族创造生存发展的机会。所以,从后金时代起,以"参汉酌金"作为自己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即借鉴参考汉族、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和需要来建立自己的法律体制。早在天命六年(公元1621年),努尔哈赤就曾命令一些汉宫,把"汉人行事的各种法规律例,全都写在文书呈送上来。抛弃不适当的地方,报告适当的地方"。在后金政权和大清国政权的立法建制过程中,探求汉家的立法精神,吸收借鉴明朝立法、法律制度,一直是满族统治阶层的一个重要着力点。皇太极就曾多次强调要仿效"古圣王之成法"。
2、如何理解清代例的法律地位?
  清代的例一般是指针对特别事件所发布的上谕、政府颁行的单行法令以及判案成例,经过皇帝的批准,成为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律规范。对"例"的使用在经过了两宋、元、明后,到清代已颇具体系,主要有条例、则例、事例、成例。与固定不便的律相比,例是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更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统治者也往往通过修例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因此,例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现象。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清朝的法律体系仍然是律、例并行。
3、简述清朝"条例"的特征。
  其一,在明清时期,"条例"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非"案例",更非"判例"。从"条例"形成的历史过程、主客观情况分析,明清时的"例"都是制定法,而非判例或案例。
  其二,"条例"是经过一定程序而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只有那些被时间和实践证明是成熟的条例,才有可能被纳入律典之中,成为国家主体法律的一部分。
4、简述清朝律、例之间的关系。
  律、例两者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而且也非常复杂的关系。
  第一,律、例都是国家的重要法律规范,二者同时规定在国家的基本法典之中,同样对现实社会关系起实际的调节作用。
  第二,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律的主体。而"例以辅律",是对律文的进一步充实、补充。从清朝的实际情况看,律所规定的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大的原则。"例"的制定是以律为基础和依据的。虽然"例"的制定未必在每一细节上都与"律"一致,但是,其基本价值取向、基本的是非观念,不能且在实际上也没有超出"律"的原则框架。
  第三,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律之不足。
  第四,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破律",即"例"的规定与律文相出入的情况。但大多仅是轻重之分,而非是非之别。
5、简述《理藩院则例》及其主要内容。
  《理藩院则例》最初由《蒙古律书》演变而来。有关专家考证,早在嘉庆十六年(1811年),已有《理藩院则例》正式的名称。[现存嘉庆二十年版的《理藩院则例》,共分63门,计713条。道光、光绪年间,曾有三次修订。
  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理藩院的机构职掌及编制。(2)关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区划、职官和各项社会管理制度,如蒙古地区的土地、丁口、赋税、官员俸禄、朝觐,蒙古王公扈从、仪制、婚礼、赐祭、军政、会盟、邮政、边禁及喇嘛事例,等等。在有关"喇嘛事例"中,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蒙古地区的活佛转世制度。(3)确立蒙古地区的刑法制度。《理藩院则例》具体规定了在蒙古地区对于人命、强盗、盗窃、发冢、犯奸、略买略卖、违禁、杂犯等犯罪行为及其处罚标准。(4)规定首告、人誓、审断、留养、收赎、赦免、监禁、解递等适用于蒙古地区的司法诉讼制度。(5)规定西藏、青海和新疆地区的职官制度、社会管理制度。
6、如何看待清初法制思想中对中原传统法律的继承?
  在满洲势力入关后,面对巨大变化的统治环境,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清代统治者迅速采取联合汉族地主官僚阶级,全盘继承明朝的政治法律制度。其立法思想秉承儒家正统法律思想,明刑弼教。清朝统治集团认识到要统治以汉族占大多数的中华民族,必须要树立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并以此指导立法。在此思想下,明朝维护纲常名教的法规均被继承下来。同时,重视法律的连续性,参酌明朝的律例创立和完善清朝法律制度,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满洲旧制的封建化。同时对明朝不合时宜的规定加以删改,以符合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论述题
1、清代立法主要有两个特点:
(1)修例是清朝重要的立法活动。在清朝的法律体系中,律、例、会典都是主要的法律形式,但例的修订则极为频繁。大清律后附有条例;会典之后附有则例或事例,由于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其灵活性弥补律和典的不足,社会中产生的新问题都可以通过修例及时反映到法律之中。因此,清朝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对则例、事例因时修订都是重要的立法活动;(2)注重少数民族的立法。清朝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少数民族之一的满族统治集团比较重视中央政权与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调整民族关系和民族事务的立法趋于系统,主要有《回律》、《蒙古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钦订理藩院则例》、《西藏通制》。在不损害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也被确定为法律。这些法律无论从数量上还是内容上都达到了中国古代民族立法的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