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延烧监狱挤散监犯复自投回案

1、【案情史料】
  湖南零陵县民房失火延烧县监,挤失监犯骆棕古等十一名,旋各自投回,俱供实因忽急避火,致被挤散,不敢潜逃等语。……祥核该抚册开骆棕古因谋杀骆幅陇身死,窦大礼因殴伤本宗缌麻窦大亮身死,蒋大泗因殴伤本宗缌麻尊属蒋学身死,据依律拟斩监候。……既据该抚讯明实因失火挤散,旋即投归,自应比照因变逸出减等治罪之例问拟。应如该抚所咨,骆棕古、窦大礼、蒋大泗……等十一犯,均比照在监斩绞重囚及遣军流徒人犯如有因变逸出,自行投归者,俱照原犯罪名各减一等发落例,俱准其于本罪上减一等发落。骆棕古、窦大礼、蒋大泗……俱准其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
                                             ——选自《刑案汇览三编(一)》
2、【案情今译】
  湖南省零陵县的民房失火了,火势蔓延烧到了县衙的监狱。在火灾造成的拥挤混乱中走丢了骆棕古等十一名在押犯。但很快这十一名犯人又回到监狱自首,他们都承认因为着急躲避火灾被挤散了,说自己不敢潜逃。详细核查巡抚的案件记录,发现犯人骆棕古杀死了骆幅陇,窦大礼打伤了本宗族的缌麻亲窦大亮,致使窦大亮死亡,蒋大泗打伤本宗族的缌麻尊亲属蒋学,致使蒋学死亡,这三个人依据法律都判处斩监候。巡抚问明白他们确实因为失火被挤散,很快又回到监狱自首。因此应该比照因事故从监狱走散须减轻刑罚的法律判决。根据清朝的法律,关押的斩刑、绞刑重犯以及流放、充军、徒刑等犯人因事故从监狱中走散,然后又自己回来自首的,都比原来所判刑罚减轻一等处罚。因此应当按照这个巡抚所建议的那样,对骆棕古、窦大礼、蒋大泗等十一名犯人都比他们原来判的刑减轻一等处罚。骆棕古、窦大礼、蒋大泗等人都减为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

3、【法律评析】
  本案是清代适用自首规定的案例。在本案中,"投回"的意思是指回到官府自首。案件中,犯人骆棕古犯了谋杀罪,窦大礼和蒋大泗打死了缌麻亲属,他们犯的都是法律规定的重罪,被判处了斩监候,关在监狱里面等待处决。但是在监狱失火后,他们混乱中逃出去,最后却又回到官府自首,因而获得了减刑,免除了死罪,改为杖刑和流放。
  清朝法律继承明代法律对自首作了详细规定,并对自首制度有所发展。康熙年间修订的《督捕则例》对自首进行了重要补充。该则例鼓励逃跑的犯人自己回到官府自首,即使逃跑了三次的犯人,如果他能够自首,也可以减免他的刑罚。这一规定扩大了自首免罪的使用范围,不仅犯案的人自首可以减免罪,逃跑的犯人回来自首也可以减轻处罚。嘉庆年间形成了一条定例:在监狱的犯人,如果因为监狱发生意外事件走散,又自己回来投案的,不但不追究逃脱之罪,还将他原来所犯罪的刑罚减轻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