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旗人吸烟犯徒罪折枷
1、【案情史料】提督咨送:孙得禄吸食鸦片烟,不将贩卖之人供出,按例应杖一百,徒三年,系旗人,止折枷号四十日,较之食烟本罪应枷号两个月者转轻,应再酌加枷号一个月,以诏平允。道光十二年贵州司案
—《续增刑案汇览》卷四,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2、【案情今译】
提督报送案件:孙得禄吸食鸦片烟,而且拒不交待贩卖鸦片之人,查例应该判处杖一百并徒三年的刑罚,但由于孙得禄是旗人,所以只需枷号四十日就可以了。但是按照规定,单单犯吸食鸦片烟罪就应处枷号两个月,明显所判太轻,所以为了公平起见,酌情再加处枷号一个月的刑罚。(道光十二年贵州司案)
3、【法律评析】
(1)律例关系
在清朝,条例承袭明代规定,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广泛作用的制定法。"例"是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做出新的规定,以弥补"律"的不足。因为社会生活的变化,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要保持相当的稳定性,所以用"例"这样一种灵活的规范来补充。本案定罪时直接引用了例的规定,可见当时对于吸食、贩卖鸦片等新型犯罪,统治者使用"例"的法律形式加以调整。
所谓"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清朝的律例衔接关系反映出统治者已经越来越娴熟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调节社会。
(2)维护满族特权地位
清朝是由满族贵族建立的封建政权,在清朝统治的绝大部分时间里,满族整个民族都是征服者、统治者。因此,清律在继承传统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同时,特别注重维护满族人的特权,以法律形式确认、保护满族的优越地位。在刑罚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和"换刑"的特权。如犯笞、杖罪可以用鞭责来代替,犯充军、流、徒之罪,可以免于发遣到远地服役,只在当地枷号。可见在司法上,满汉处于不平等地位。满人"若有罪,轻则折罚,重则责惩而加圈禁。若罪大则奏闻以侯旨。"在民事方面,旗地、旗房、旗人财产继承权等均受到大清律例的特殊保护。清朝法律严禁民人典买旗地、旗房,所谓"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与民。"对于典买、典卖者双方都要治罪,交易银没收,甚至失察的管辖官也要受到严厉的议处。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皇帝本支)、觉罗(皇族远亲)和旗人也享有各种优待。如亲王、郡王不可随意传讯到庭;宗室、觉罗犯罪,有司不得锁禁锁拿,如有必要传讯或锁拿,必须上奏皇帝批准;若官吏将旗人擅自夹责,要受到降级、调用的处分。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设立了一些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中央特设的司法机关有:主要审理满族贵族宗室诉讼案件的宗人府;内务府所辖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地方旗人案件,则要经过各省督抚或满洲将军审理,流刑以上案件上报朝廷。以上满族、旗人诉讼案件由专门机关处理,一般司法机关无权过问。满汉之间的诉讼,由理事同知与州县官员会同审理,普通司法机关虽有受理权,但无判决权,只能将满人口供及审拟意见转送各专门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