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承袭明制,中央仍设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清朝地方司法体制为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县厅、州四审级。

清朝继承并发展明朝的会审制度,形成了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和热审等。

清朝的监狱管理制度比明朝更为完备。凡收监、出监、囚衣、囚粮、囚病及每日点视、封监、开锁等事项,清律都有具体规定。特别强调狱官的责任,狱官有"凌虐罪囚"、"囚应禁而不禁"、"应锁杻而不锁杻"或"主守不觉失囚"等情,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有的甚至被处以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