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的思想理论基础,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立法思想和"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理论。"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它是随着孙中山思想的不断前进而逐步充实和完善起来的,并经历了旧三民主义到新三民主义的巨大转变。它不但是孙中山政治、经济主张的理论基础,而且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指导原则。"五权"是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以"五权分立"为基础内容的宪法叫五权宪法。权能分治理论是孙中山民权思想的最完整体现。
1、南京临时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及主要政令法规;
2、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与立法特点;
南京临时政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其法律制度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要求。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这两个法律的了解是我们学习的重点。不仅要知道它们的内容,而且要知道它们制订时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意义。
北洋政府的法律活动主要集中在制定宪法和援引清末法律方面。三部宪法和《暂行新刑律》是我们学习本章应掌握的重点。在司法制度上,"县知事兼理发院"是其主要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具有双重性: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既是清末开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继续,又表现出了新的时代特色,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从实质和形式来看,在30年代形成的法律体系既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又使中国近代法制在形式上趋于完备;从法律内容上来看,它既吸取了大量西方国家的立法精神,有保留了许多封建的法律传统;从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的手段来看,它以公开的法律强制和秘密的非法镇压相辅为用。对本章的学习,应以南京政府法律活动的背景、南京政府的"六法"为主干,对其法律内容和形式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