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述孔子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其对后世的重大影响。
一、名词解释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权能分治"学说。
二、简答题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南京临时政府实施了哪些司法改革?
三、论述题
1、论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较,二者有哪些不同?
2、怎样看待《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价值?

【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于1911年由宣布独立的17省代表制定。它共4章21条,主要是就总统、参议院及中央行政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及相互关系作了规定。《组织大纲》是一部具有宪法性内容的国家权力机构组织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辛亥革命的胜利。在其内容中,资产阶级革命派确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总统制的共和政体形式,是资产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后首次对政体形式加以探索和实践。在此政体中,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总统负责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工作,由临时中央审判所负责司法工作。它为以后制定的《临时约法》奠定了基础。
2、1912年,刚刚建立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开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起草工作。由于南北政权力量对比不利于南方,南京资产阶级政府决定采取妥协,由袁世凯担任中华民国的大总统。基于这样的局势,资产阶级革命派决定用《临时约法》来保证革命的成果。1912年3月8日,《临时约法》获得通过。
  《临时约法》共7章56条。它确立的三项主要原则:及(1)"主权在民"的民主共和原则。(2)确立了人民的平等、自由原则,并具体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3)"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构成原则。
  《临时约法》在政权形式上采取内阁制政体,以此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它所确立的"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原则,从法律上否定了君主制度,展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本精神和共和政体的基本组织原则。《临时约法》为资产阶级共和国奠定了法律基础,它深入人心,促使中国人民反对各种专制制度的复辟、建立,使民主、共和成为近代中国孜孜以求的目标。
3、"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提出的一种重要的宪政理论。即政治中包含政权和治权两个力量:前者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后者是政府自身的力量。人民是政权的享有者,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利,这是"直接民权"或曰"全民政治"。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是孙中山权能区分理论的基本模式。"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
二、简答题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1912年3月8日由南京政府临时参议院通过。《临时约法》共7章56条,由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附则构成。其内容主要有:
(1)确立"主权在民"的民主共和原则。《临时约法》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主权在民"原则的法律化,既彻底否定了封建帝制"主权在君"的专制原则,又否定了清末立宪派提倡的君主宪政体制下"主权在国"的"君民共主"原则。
(2)确立了人民的平等、自由原则,并具体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自由范围。《临时约法》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临时约法》还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各种权利,如身体与住所不受侵害;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言论、著作、刊行自由;集会、结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居住迁徙自由;宗教自由;人民有请愿、陈诉、诉讼、考试、选举、被选举等自由。人民有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均体现了近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特点。
(3)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构成原则。参议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机构向参议院负责;大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为国家专门审判机构。三机构各有所司,独立行使各项权力。同时三机构由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制约,尤其是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制约方面。
2、南京临时政府在司法改革方面的主要内容涉及禁止刑讯、废除肉刑、实施律师辩护制度等。
  1912年3月2日,《临时政府公报》发布《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该令提出:民国建立,在刑法目的方面也与此前不同。专制时期,刑法目的在于威吓、报复;民主共和时期,刑法目的在于保护国家政权,维持公共秩序。在民主共和时期,残酷的刑讯必须废止。3月8日,《临时政府公报》发布《司法部咨各省都督停止刑讯文》,全面废止刑讯。
  清末法治改革废止了肉刑,但在司法实践中,肉刑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民国初期,肉刑在部分地区又有所恢复。基于此现象,1912年3月11日,《临时政府公报》发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强调:肉刑、体罚,与文明社会不相符,应严令禁止。第一,各司法、行政机构,审判民、刑案件,一律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肉刑、体罚刑具。刑事案件中,罪犯应处笞、杖、枷号刑者,该科罚金或拘留。第二,对民事案件,可做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判决;对刑事案件,以罚金、拘留、禁锢、大辟为法定刑种。
  南京临时政府采取积极步骤,筹备律师辩护制度。1912年3月22日《临时政府公报》发布《大总统令法制局审核呈复[律师法草案]文》,明确提出,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相成,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推行律师制度。
三、论述题
1、论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较,二者有哪些不同?
(1)制定的主体不同。《组织大纲》是在武昌起义后由宣布独立的十七省代表制定;《临时约法》制定的主体是南京政府临时参议院,它是根据《组织大纲》的规定而建立的,是正式的立法机关。
(2)法律形式不同。《组织大纲》是一部国家权力各机构的组织法。由于当时还没有宪法,因此,一些具有宪法性质的条款也被规定其中,因而是一部具有宪法性内容的国家权力机构组织法;《临时约法》是一部临时性宪法。其全部内容涵盖了民主共和原则、人民的权利义务条款、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构成原则,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共和政体的基本组织原则。
(3)政权组织形式上的选择不同。《组织大纲》的制定者希望在中国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因此,在政权形式上选择了总统制的共和政体形式。《临时约法》在政权形式上的选择则是因人设制,为限制袁世凯而将总统制改为内阁制政体。《临时约法》设立国务院、国务总理,使其与总统之间相互制约,国务院作为行政事务的具体实施者,又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向参议院负责。这种设置使立法机构权力加重,强化了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限制和约束。
(4)历史使命不同,《组织大纲》确立了资产阶级政府的基本组织模式,尽管制定者对政权的内部机制上处于摸索阶段,但新政权的建立完全按照《组织大纲》确立的模式建立起来。但《临时约法》制定、颁布后,《组织大纲》就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毕竟,《临时约法》才是真正的宪法,是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根本大法。
2、怎样看待《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价值?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华民国共和政体赖以存在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原则,从法律上否定了君主专制、君民共主、等级身份等制度;《临时约法》确立政权体制上的"三权分立"原则,并在机构职能和相互制约关系方面,进一步具体化,从而向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民展示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本精神和共和政体的基本组织原则。《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保护私有制,保护经营权,从法律上确认资产阶级所有制和生产方式,为打破封建生产方式的桎梏,打破外国资本的压迫,推进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临时约法》的制定、实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奠定了法律基础,并进而成为检验中央政权是否合法的两大"法统"标准之一。因此,无论是对于"帝制复辟",还是对于"帝制自为",《临时约法》都成为人们反对专制、保护民主共和斗争中的重要法律武器。
  《临时约法》是在袁世凯即将就任临时大总统的局面下制定的。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希望通过《临时约法》来约束袁世凯,以保护辛亥革命的成果,保护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这一特定的政治目的,影响了《临时约法》本身作为一部国家大法的内容。在政权体制上,因人设制,为限制袁世凯而将总统制改为内阁制政体;在三权分立体制中,加强立法机构的权力,强化对行政机构的限制和约束,因而造成权力机构不对等,破坏了相互制约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