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天坛宪草》 2、《中华民国约法》 3、《中华民国宪法》
4、《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5、《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二、简答题:
1、简述《中华民国约法》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2、简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及基本内容。
3、简述《惩治盗匪法》的主要特点。
4、北洋政府时期,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是如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三、论述题:
1、《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相比,不同点主要在哪里,它们反映了怎样的不同政治主张?
【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
1、1913年4月,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成立,开始宪法的起草工作。宪法起草完毕后提交国会审议,由于当时国会已经被袁世凯解散,此宪法草案未能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正式宪法。因宪法的起草工作是在天坛祈年殿进行的,所以,这部宪法草案被称之为《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11章113条。它确立了责任内阁制,将总统置于虚位,强化国会对内阁的控制。《宪草》还规定了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的审计制,明确了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由不同部门分别行使的权力分立体制。
《天坛宪草》是在以国民党占多数的国会与袁世凯争夺国家政治权利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制定的。国民党试图用宪法来约束袁世凯的权力,保护辛亥革命的成果,保卫共和制度。《天坛宪草》渗透着民主精神,对共和政体、民主政治作了详细规定,它成为以后历次制宪活动的基本依据。
2、1914年5月,袁世凯颁布、实施《中华民国约法》,确立起独裁政治。作为近代宪法,《约法》虽然保留了"主权在民"等与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有关条款,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相同的人民的权力和义务,也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但它仍然是对民主共和政治的背叛。这表现在它极大的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之凌驾于三权之上,"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内阁制被废除,改行总统制。《约法》虚化了对总统权力的制约。在选举方式上,使总统终身制成为可能。《约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华民国的内涵已消失,民主共和政体从根本上被独裁制所取代。
3、1922年恢复后的第一届国会继续召开第三期常会,以制定宪法作为最重要的任务。《宪法》以《天坛宪草》为蓝本,至1923年10月10日正式公布、实施。但由于在起草期间发生曹锟贿选丑闻,使这部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极不光彩,屡遭非议。
《宪法》共13章141条。在国体方面,将统一国家、民主原则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要求保证国体的连续性。在政体上,选择责任内阁制,总统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到内阁的牵制。《宪法》规定司法独立,从体制上形成了常规的权力制约,最高法院拥有司法裁决权和法律解释权。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正式颁布的唯一一部宪法。就宪法本身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个人独裁、反对军阀专制、反对分裂、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
4、它是北洋政府时期正式实施的唯一一部刑法典。1912年3月北京政府公布《临时大总统宣告暂行援用前清法律及〈暂行新刑律〉令文》;4月,北洋政府公布《删除新刑律与国体抵触各章条》,确定对《大清刑律》的删改内容,经修改后,定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暂行新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编,共52章。它所依据的《大清刑律》虽然是具有近代意义的刑法典,但毕竟是封建统治时期形成的法典,近代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对它的影响多停留在外部形式上,传统法律的消极因素仍对它具有重要影响。如伦理纲常原则仍是《暂行新刑律》的重要原则之一。为弥补《暂行新刑律》的不足之处,1914年12月颁布、实施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对伦理纲常的维护进一步加强。
5、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在约法实施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参议院制订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据此规定,1912年8月10日,临时政府参议院制订、颁布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国会组织法》共二十三条。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实行两院制,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参议院议员由各省议会、中央学会和华侨选举会按名额选出;众议院议员由各地方人民选举产生。(2)规定议会行使《临时约法》所规定参议院的职权。对议决法律案、财政案、弹劾案及其它承诺事件,须由两院一致通过。(3)规定宪法的起草由两院选出同数委员行使;宪法的议定由两院会合行使;没有五分之三的议员出席,两院不得开议,对议案的表决必须由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
《国会组织法》突出了国会的权力,意图在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限制袁世凯的专横。
二、简答题
1、简述《中华民国约法》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袁世凯镇压了国民党的反抗后,以暴力破坏了宪法的制定,并解散了国会。但共和政体还在存在,《临时约法》还在发挥作用,这与袁世凯政权格格不入。袁世凯希望借用共和体制,以宪法的方式确立其独裁统治,以完成政权过渡。袁世凯组织"约法会议"作为"造法机关",并提出《修改约法大纲七条》,全面扩大总统权力。约法会议很快完成对《临时约法》的修改。1914年5月,袁世凯将其定名为《中华民国约法》,并颁布、实施。《临时约法》同时废止。
《约法》虽然保留了"主权在民"等与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有关条款,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相同的人民的权力和义务,也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但它仍然是对民主共和政治的背叛。这表现在它极大的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之凌驾于三权之上,"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内阁制被废除,改行总统制。《约法》虚化了对总统权力的制约。在选举方式上,使总统终身制成为可能。《约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华民国的内涵已消失,民主共和政体从根本上被独裁制所取代。
2、简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及基本内容。
袁世凯死后,北洋派系解体,中国陷入军阀混战。1922年直系军阀以《天坛宪草》为蓝本,起草宪法。至1923年10月10日,这部历时十载、几经风波的《中华民国宪法》终于正式公布、实施。但由于在起草期间,直系军阀发动政变,驱逐黎元洪,部分议员南下。军阀曹锟为使自己当选总统,公开贿选得手。这使这部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极不光彩,屡遭非议。
《宪法》共13章141条。与《天坛宪草》相比,增加了三章:国土、国权、地方制度。删除了"国会委员会"。在国体方面,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防止地方军阀和割据势力基于各种理由所提出的分治、独立要求,吸取袁世凯帝制和张勋复辟的教训,将"统一、民主"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列于宪法第一章、第一条的显著位置。为保证国体的连续性,规定任何机构不得更改国体,赋予地方维护国体的权力和责任:一旦国体发生变动,地方各省有权联合起来,保卫国体,直到原国体被恢复。在政体上,选择责任内阁制,总统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到内阁的牵制。《宪法》规定司法独立。司法审判不受其他权力和机构的干涉,法官受到严格保护,从体制上形成了常规的权力制约。最高法院拥有司法裁决权和法律解释权。在这部宪法中,总统的权力较小,废除了总统发布教令权。
3、简述《惩治盗匪法》的主要特点。
《惩治盗匪法》是北洋政府颁布的刑事特别法之一,于1914年7月公布、实施。其基本精神是对强盗、匪徒罪加重处罚程度,简化审判程序。
首先,新增了"匪徒"罪的规定,对之处以死刑。其次,《惩治盗匪法》简化了对强盗、匪徒罪审判、执行程序,表现在:(1)扩大了审判机构的范围,授予军事机关审判强盗、匪徒罪的法定权力;(2)规定由军事机关审判的强盗、匪徒死刑案件,由管辖该军队的最高长官核办、覆准。12月颁布的《惩治盗匪法执行法》将死刑报准简化为以电报简述的方式,核准后即可执行。(3)对强盗、匪徒案件,一经判决,即为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第三,从具体条款和内容上来看,这一特别法主要是当时的袁世凯政府镇压反对派、镇压革命的工具。由于给予军队刑事司法权,深受当时的北洋各军阀的欢迎。
4、北洋政府时期,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是如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在绝大多数时间里,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依照清末现行刑律的有关条款调整的。其判例的私上第二号强调:"现行律载,婚嫁应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婚姻不备此条件者,当然在可以撤销之例"。其判例也规定,"家政应统于尊长,尊长关于财产权当然得代表卑幼",如果卑幼对财产实施处分,其处分为无权行为,非经尊长追认,不生法律效力。就其内容特点而言,这些体现维护尊卑长幼、亲疏嫡庶、男尊女卑等区分等级身份的宗法伦理秩序的条文,体现了北洋政府"隆礼"的立法原则。
三、论述题
1、《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相比,不同点主要在哪里,它们反映了怎样的不同政治主张?
袁世凯镇压了国民党的反抗后,以暴力破坏了宪法的制定,并解散了国会。但共和政体还在存在,《临时约法》还在发挥作用,这与袁世凯政权格格不入。由于共和政体仍是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袁世凯还不愿直接站到共和体制的对立面。他希望借用共和体制,以宪法的方式确立其独裁统治,以完成政权过渡。在这种局面下,直接为袁世凯政权服务的《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截然不同。主要区别在:
(1)立法机构不同。
《临时约法》是由民国初建时代行议会职能的参议院制定的。作为代表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重要机构,它是民主共和政体建立的象征之一。《中华民国约法》则是袁世凯的御用机构"约法会议"制定的。由于国会已经被破坏,为解决立法机构的问题,袁世凯创制"约法会议"作为"造法机关"。1914年3月,由各省行政长官作为选举监督选举产生的约法会议议员齐集北京,约法会议正式召开。
(2)《中华民国约法》本身就是对《临时约法》的修正。
《临时约法》因人设定,其目的之一就是要限制袁世凯总统的权力,由内阁实际掌握政权。这自然对袁世凯实施独裁、专制起到了阻碍作用。袁世凯就约法的订立提出《修改约法大纲七条》,要求约法全面扩大总统权力。约法会议很快完成对《临时约法》的修改。1914年5月,袁世凯将其定名为《中华民国约法》,并颁布、实施。《临时约法》同时废止。
(3)确立凌驾于三权之上的总统"统治权"。
《约法》赋予总统超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上的权力,从体制上已超出权力分立、相互制约的共和政体。依据《约法》赋予的"统治权",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袁世凯就完成了民国政体向帝制的转变。
《临时约法》明确了三权分立,虽然司法独立在实际上并未具体操作,但权力制衡的近代西方宪法思想指导了约法的制定。
(4)以总统制取代内阁制。
袁世凯制定《约法》的目的就是要大权独揽。《约法》明确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与内阁总理一职类似的国务卿只是总统的一名助手;各部部长不向国务卿负责,而向总统负责。《临时约法》则将行政权力归于内阁,总统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虚职。
(5)虚化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约法》虽有总统向全体国民负责的规定,但没有具体可行的相应措施,因而不具可操作性。近代总统制的政权体制,要么实行总统民选,以实现直接意义的总统向全体国民的负责;要么由总统向民意机构即议会负责,间接的向全体国民负责。但《约法》以及约法会议制定的《修正大总统选举法》,中华民国的大总统既不通过民选,也不向议会负责。这样就造成总统的行为实际上不需要向任何人和任何机构负责,也不受任何人、任何机构的制约。
(6)在选举方式上的规定,造成实际上的总统终身制,甚至世袭制。
约法会议制定的《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规定,总统任期十年,不限制连任。它还创设特制的现任总统提名总统候选人制度,将封建帝王确定接班人的方法再现于二十世纪的中国,封建、反动暴露无遗。
《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时民国初期前后两部约法,但前者无疑是对民国和民主共和政体的背叛。在袁世凯的军事镇压下,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已被窃取。袁世凯撤销国民党籍议员的资格,取消国会,一手炮制《中华民国约法》,已将象征民国的国会、《临时约法》全部破坏。《中华民国约法》的颁布标志着专制制度在近代中国重新确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民国已消失,民主共和体制已被根本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