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经历了广州武汉国民政府(1925年7月—1927年7月)和南京国民政府(1927年4月—1949年9月)两个时期不同性质的政权。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是以孙中山1923年建立的大元帅府为基础成立的,是中国共产党同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合作的产物,是一个“无产阶级在不同程度上参加的小资产阶级、资产阶级以及一部分地主阶级联合的,带有不同程度的新民主主义色彩的专政”。但是,这个以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即打倒列强、打倒军阀)为奋斗目标的革命政权,掌握在孙中山1924年重新改组的中国国民党手中。由于当时的国民党是一个以“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为指导的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组成的革命联盟,成分十分复杂,其内部始终存在着左派同右派的尖锐斗争,因而决定了这个政权的法律制度存在着革命性与妥协性的两重性。
南京国民政府是1927年4月蒋介石发动政变后在南京建立的政权。它所建立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代表近代中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但从立法的角度看,它进一步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同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结合,从而把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所以,其法律制度有反动、虚伪的一面,也有积极、科学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