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年7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经历了广州武汉国民政府(1925年7月—1927年7月)和南京国民政府(1927年4月—1949年9月)两个不同性质的政权。

1927年4月,蒋介石发动政变,在南京建立政权,史称南京国民政府。此时的国民党已背叛了孙中山晚年提出的“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不再是代表人民大众利益与意志的革命政权。因此,它所建立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代表近代中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但从立法的角度看,它进一步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同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结合,从而把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所以,其法律制度有反动、虚伪的一面,也有积极、科学的一面。我们在分析其阶级本质的同时,也应从我国法律文化遗产的角度恰当予以总结评价,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