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法系:中华民族法制文明的杰作。
中华法制文明源远流长,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建立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经历了四千多年的历程,形成了一套独树一帜、特色鲜明、博大精深、自成体系的传统法制,被称为中华法系。中国最早的法典是公元前5世纪李悝(kuī)编订的《法经》,经历秦汉、三国时代的发展,公元7世纪的代表性文本《唐律疏议》集中国封建法律大成,形成了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后世的宋、元、明、清各代法律都承袭唐律体系,直到清朝末年中华法系才宣告解体。
作为灿烂中华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法系不仅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其影响力还远及东亚、东南亚许多国家和地区,成为这些国家法律建制的蓝本。唐末以后直至明末清初,越南、朝鲜、日本等国的法典都是以中国的唐律为主,参照宋、元、明三朝法律而制定的,并对其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法制文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中华法系不仅直接影响着古代东南亚诸国,也被公认为最具有代表意义的世界古代五大法系之一,对世界法制文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讨论】:请学生谈谈对中华法系的认识?
2、宗法:宗法制下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宗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它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组织制度。宗法起源于自然形成的亲属关系,在部落时代,人们总是根据血缘聚集成部落,父子兄弟之间的关系就是最简单的宗法。宗法逐渐演化为处理家族内部关系的原则,后来与国家政治相结合,家国一体,君父合一,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古代法制维护的重要内容。
宗法制度确立的家庭关系是典型的树状关系,父亲好比大树的根,嫡长子是树的主干,庶子则是树的分枝。整个家族中只有父亲是完全的行为主体,妻妾子女都是父亲的附属物。妻妾子女之间,男优于女、尊优于卑、长优于幼,划有严格的等级。宗法制度注重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伦常关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小宗对大宗的服从,尊长对卑幼的仁爱,卑幼对尊长的侍奉,以及君仁、臣忠、父慈、子孝等等,能够有效地把家族成员组成一个整体。宗法和家族本位作为古代中国社会一个重要特点,影响力贯穿整个中华法系的始终,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被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宗法伦理色彩,而且一直以体现宗法等级的纲常礼义作为中心和指导原则。
【讨论】:宗法制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3、刑、法、律、令、典:形式多样的古代法律。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刑: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法: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律:律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的法律文件。自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以后,"律"一直是历代政权最主要、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刑事性的、普遍性的、经常性的成文法典,故起到国家大法的作用。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还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律的辅助性规定。隋唐时期演变为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范围广泛,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典:是行政法典,最早出现于唐朝《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宋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规则及上下级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范围非常广泛。西晋的《户调式》,标志着式首次成为独立的综合性法规。西魏《大统式》使式上升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唐朝式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唐代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则称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效力。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科:是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是一种单行的刑事条例,是针对特定犯罪而设的。如专门针对劫持人质勒索财物而规定的《持质科》。"金科玉律"的注解说:"科条,谓法令也。"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上升,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与近代类推相似。当发生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或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比照同类典型判例处理。由于比这种法律形式具有灵活性与针对性,所以,被广泛应用。到汉朝以后,比的内容被其他法律形式吸收。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例:是皇帝与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用来比照判案的案例,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诏: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
【讨论】:谈谈古代法律的形式及其特点?
4、纳礼入律:儒家思想成为法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国立法时纷纷将儒家思想的原则、规定直接吸收在法律之中,如"八议"、"五服"、"官当"等体现儒家思想的重要制度均在这一时期出现。通过立法,使儒家思想的主张通过法典固定下来,成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定。如《曹魏新律》将"八议"纳入法律。"八议"源于《周礼》的"八辟",是指对八种特殊身份的贵族、官员犯罪,司法官无权审理,必须交给皇帝会同百官商议,一般都能得到减免。南朝《陈律》将"官当"正式入律,明确规定官员可以按照官职的大小减免一定的徒刑,这是对官员特权的法律化。《泰始律》设立"五服"治罪,规定亲属之间的犯罪,根据亲属关系处以不同的刑罚:尊亲属对卑亲属犯罪,依照服制远近依次减刑,卑亲属对尊亲属犯罪则依次加刑。这些制度是儒家家族伦理优先原则的重大胜利,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出现了法律儒家化的特征,这是中华法系的重大特征,两千年不改。
【讨论】: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5、"六礼":举行婚礼的盛大仪式。
已经订立婚约的男女,只有在举行过盛大而隆重的成婚仪式之后,才能算正式结成"百年之好",成为夫妻。早在周代,人们对婚礼的仪式就非常重视,已经形成了一套被称为"六礼"的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凡是履行这一套程序,其婚姻就获得人们的认可,具有了社会性的合法地位。
第一步,纳采,是男方家长派媒人携礼向女方求婚,又称为"提亲"。如果女方家不拒绝,男方就准备正式求婚。第二步,问名,就是询问女方本人的姓名和出生的年、月、日、时,以便男方到宗庙占卜凶吉第三步,纳吉,就是说,当男方占卜得到吉兆时,双方才可能正式举行婚礼,于是男方备礼向女方报喜,双方开始准备婚礼。如果双方八字不合,这件婚事就算告吹。第四步,纳征,又叫"纳币"、"大聘",是男方向女方正式地赠送礼物,女方接收后,这件婚事便正式成立。最初的礼物是以实物为主,后世发展成为钱币,叫做"彩礼"。第五步,请期,是双方磋商迎娶新娘的日期,由男方初步确定迎娶新娘的日期,并告知女方,最终由女方确定。第六步,"亲迎",指新郎在迎娶之日亲自到女方家中迎接新娘,大多用花轿迎接,后来"亲迎"逐渐演变为热闹非凡的正婚大典。
六礼之制,历代数有变迁,一般说来,王公、贵族、达官等多行古礼,庶民百姓之礼则较为简略,主要是履行"纳采"和"亲迎"这两项仪式。历代封建法律均以成立婚书和收受聘财为定婚之要件,大致与六礼的要求相符合。今天,那些长长的迎亲车队、热闹的婚庆仪式,仍然延续者古老的风俗。
【讨论】:古代婚礼在今天的发展和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