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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

1.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企业
[1] 监理工程师
        是指经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技术、经济、管理等知识,执业资格条件要求较高。因此,监理工作需要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来承担。
        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具体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指导性的意见,而且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有关各方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素质。
(1)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2)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3)良好的品德
(4)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之一是体现公正原则。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为了确保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都有严格的要求,在有关法规中出作了具体的规定。在监理行业中,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并建立在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这是因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监理工程师多项签字权,并明确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多项职责,从而使监理工程师执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立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业人士的法律地位;第二,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监理工作,其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有具体约定。监理工程师所具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使用监理工程师名称;依法自主执行业务;依法签署工程监理及相关监理工程师所具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使用监理工程师名称;依法自主执行业务;依法签署工程监理及相关文件并加盖执业印章;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监理工程师所具有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委托监理合同开展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执业中保守委托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行业务;不得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与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同样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的。因而,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1)违法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专门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同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和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 (2)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一般主要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企业是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当事人,是法定意义的合同主体。但委托监理合同在具体履行时,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企业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由监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相应过失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部分损失。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其连带责任的基础是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或责任保证书,或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一般来说,授权委托书应包含职权范围和相应责任条款。
        监理工程师违法、违约行为的处罚: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约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约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
3)如果监理工程师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
4)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
5)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将被注销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
6)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 工程监理企业
        是指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监理企业、合伙监理企业、个人独资监理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以下简要介绍公司制监理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的特点。
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形式:
(1)公司制监理企业
        监理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制监理企业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企业法人;必须是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完整纳税的经济实体;必须采用规范的成本会计和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监理公司的种类有两种,即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1)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监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2)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
1)基本概念。
①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是指以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一方,以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为另一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签订合同、制定章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主要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
例一般不得低于25%。
②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我国的法律规定,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主要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经济实体。
2)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的区别。
①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作企业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法人型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②组织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由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实行单一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合作企业可以采取董事会负责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制,既可由双方组织联合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一方管理,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③出资方式不同。合营企业一般以货币形式计算各方的投资比例。合作企业是以合同规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以非现金投资作为合作条件,可不以货币形式不计算投资比例。
④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依据不同。合营企业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合作企业按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和分担风险。
⑤回收投资的期限不同。合营企业各方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作企业则允许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