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承包商、咨询顾问
[1] 业主
又称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甲方,是:工程项目的买方。业主可以是个人或组织,他们往往既是投资者,又是投资使用者、投资偿还者和投资受益者,集责、权、利于一身。工程项目的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要对工程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全面负责。
[2] 承包商
又称施工单位、承包单位、承建单位、乙方,是工程项目的卖方。承包商负责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从中获得收益。国外的承包商多指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我国的承包商概念中也包括设计单位。
[3] 咨询顾问
又称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建筑师等,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业主或承包商提供有偿专业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绝大多数的咨询顾问都是以公司的形式进行活动的,提供的服务包括从单项咨询到整个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的监督与管理。
2.建设工程项目三大行为主体的关系
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作为法人,三者都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行为主体,只是社会分工不同、经营性质不同和业务范围不同,没有主仆关系,也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建设工程项目上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业主委托建设监理单位监理的工作内容和授予的权利,是通过双方平等协商并以监理委托合同的形式予以确立的,两者是合同关系。
(2)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都是属于平等的主体,二者不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的,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及其他经济关系。在建设工程项目上,他们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之所以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行为具有监理的身份,一是业主的授权,二是在施工合同中事先予以承认。同时,国家建设法律制度也赋予监理单位具有监督建设法规、技术法规实施的职责。
(3)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建立在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它们之间是合同关系,是"发包"与"承包"的关系,通过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予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