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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1.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
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控制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等。
(2)设计文件;"按图施工"是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经过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等设计文件,无疑是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
(3)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一般是针对行业、不同的质量控制对象而制定的技术法规性的文件,包括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或规定。
(4)有关质量检验与控制的专门技术法规性文件;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其他行业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标准、控制施工作业活动质量的技术规程。
2.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作业技术准备状态的控制
所谓作业技术准备状态,是指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在正式开展作业技术活动前,是否按预先计划的安排落实到位的状况。作业技术准备状态的控制,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质量控制点是指为了保证作业过程质量而确定的重点控制对象、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点是保证达到施工质量要求的必要前提,监理工程师在拟定质量控制工作计划时,应予以详细地考虑,并以制度来保证落实。对于质量控制点,一般要事先分析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再针对原因制定对策和措施进行预控。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根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要求,列出质量控制点明细表,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在此基础上实施质量预控。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应当选择那些保证质量难度大的、对质量影响大的或者是发生质量问题时危害大的对象作为质量控制点。例如,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或环节以及隐蔽工程;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或质量不稳定的工序、部位或对象;对后续工程施工或对后续工序质量或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序、部位或对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部位或环节;施工上无足够把握的、施工、施工条件困难的或技术难度大的工序或环节等。
质量控制点的控制对象主要包括:人的行为;物的质量与性能;关键的操作;施工技术参数;施工顺序;技术间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质量不稳定、不合格率高和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工艺;易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施工方法和特殊地基或特种结构。
(2)作业技术交底的控制
每一分项工程开始实施前均要进行交底。作业技术交底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具体化,是更细致、明确、具体的技术实施方案,是工序施工或分项工程施工的具体指导文件。项目经理部必须由主管技术人员编制技术交底书,并经项目总工程师
批准。
技术交底的内容包括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施工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可能出现意外的措施及应急方案。关键部位或技术难度大、施工复杂的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单位的技术交底书要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没有做好技术交底的工序或分项工程,不得进入正式实施。
(3)进场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
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进场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同时要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和由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的检验或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准进场;进口材料的检查、验收,应会同国家商检部门进行;要对材料构配件存放条件加以控制;对于某些当地材料及现场配制的制品,承包单位要事先进行试验,达到要求的标准后方准施工。
(4)环境状态的控制
环境状态的控制主要包括施工作业环境的控制、施工质量管理环境的控制和现场自然环境条件的控制三个方面。
(5)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性能及工作状态的控制
监理工程师要做好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检查、机械设备工作状态的检查、特殊设备安全运行的审核。特别是对于现场使用的塔吊及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进入现场后,在使用前,必须经当地劳动安全部门鉴定,符合要求并办好相关手续后方允许承包单位投入使用。 (6)施工测量及计量器具性能、精度的控制
工程作业开始前,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检查工地试验室资质证明文件、试验设备、检测仪器和测量仪器能否满足工程质量检查要求,是否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精度是否符合需要;法定计量部门标定资料、合格证、率定表是否在标定的有效期内;试验室管理制度是否齐全,符合实际;试验、检测人员和测量人员的上岗资质等。
在作业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也应经常检查计量仪器、测量设备的性能、精度状况,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之中。
(7)施工现场劳动组织及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控制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操作人员数量是否满足作业任务的要求;检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检查相关的职责、工作制度及各项应急预案等是否健全;检查与核实从事特殊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要求必须持证上岗。
2.主要作业活动过程的控常
(1)承包单位自检与工程师检查、复核
承包单位的自检体系包括:①作业活动结束后必须自检;②不同工序必须由相关人员交接检查;③承包单位专职质检员的专检。
在承包单位自检并确认合格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要对承包单位作业活动的质量进行复核与确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监理工程师一律拒绝进行检查。
(2)技术复核监控
技术复核是承包单位应履行的技术工作责任,其复核结果应报送监理工程师复验确认后,才能进行后续相关的施工。监理工程师技术复验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任务,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3)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控
见证是指由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承包单位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见证取样则是指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现场取样、工序活动效果的检查实施见证。建设部规定,在市政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对工程材料、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承重墙体的砂浆试块、结构工程的受力钢筋(包括接头)要实行见证取样。 (4)工程变更的监控
工程变更的要求可能来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不同情况下,工程变更的实施和设计图纸的澄清、修改,具有不同的工作程序(详见本书第六章)。
(5)见证点的实施控制
承包单位应在某见证点施工之前某个时间,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该见证点准备施工的日期与时间,请监理人员届时到达现场进行见证和监督。监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注明收到该通知的日期并签字。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时间到现场见证。如果监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不能到场见证,承包单位可以认为已获监理工程师默认,有权进行该项施工。
(6)级配管理质量监控
除原材料本身质量要符合规定外,材料的级配也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设计要求,承包单位应首先进行理论配合比设计,进行试配试验后,确认2~3个能满足要求的理论配合比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经审查后确认其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后,予以批准。
在现场作业质量控制时,必须进行拌和设备状态、相关拌和料计量装置及称重衡器的检查;进行投入使用的原材料(如水泥、砂、外加剂、水、粉煤灰、粗骨料)的现场检查;检查现场作业实际配合比是否符合理论配合比;检查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及时进行了调整等。
(7)计量工作质量监控
计量是施工作业过程的基础工作之一,计量作业效果对施工质量有重大影响。监理工程师对计量工作的质量监控内容详见本书第五章。
(8)质量记录资料的监控
质量记录资料详细地记录了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活动的全过程。质量记录资料包括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资料、工程材料质量记录资料及施工过程作业活动质量记录资料。
施工或安装过程可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建立相应的质量记录资料。施工质量记录资料应真实、齐全、完整,相关各方人员的签字应齐备、字迹清楚、结论明确,并与施工过程的进展同步。缺少质量资料和资料不全的工程部位,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
(9)工地例会的管理
工地例会是施工过程中参加建设项目各方沟通情况、解决分歧、形成共识、作出决定的主要渠道,也是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质量控制的重要场所。
通过工地例会,监理工程师检查分析施工过程的质量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承包单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并作出相应的保汪。
(10)停、复工令的实施
1)工程暂停指令的下达。为了确保作业质量,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停工处理时,应下达停工指令。
①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②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2)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①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的。 ②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的。
③已发生质量问题且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的情况。
④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的。
⑤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⑥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的。
⑦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3)恢复施工指令的下达。承包单位经过整改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已消失。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复查,认为已符合继续施工的条件,造成停工的原因确已消失,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4)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及复工指令,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3.作业技术活动结果的控制
(1)作业技术活动结果的控制内容
作业技术活动结果的控制是施工过程中,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质量控制的方式,只有作业活动的中间产品质量都符合要求,才能保证最终单位工程产品的质量,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槽(基坑)验收。基槽开挖质量验收主要涉及地基承载力的检查确认、地质条件的检查确认、开挖边坡的稳定及支护状况的检查确认。基槽开挖验收均要有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并请当地或主管质量监督部门参加,经现场检查,测试(或平行检测)确认其地基承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地质条件是否与设计相符。
2)隐蔽工程验收。当隐蔽工程施工完毕,承包单位应按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施工图纸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报报验申请表》,附上相应的工程检查证(或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及有关材料证明、试验报告、复试报告等,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收到报验申请后首先对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检查(检测或核查),承包单位的专职质检员及相关施工人员应随同一起到现场。经现场检查,如符合质量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报验申请表》及工程检查证(或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准予承包单位隐蔽、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工序交接验收。上一道工序完成后,在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前,进行交接检验,验收合格之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4)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承包单位应首先自行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设计文件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然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申请,由监理工程师予以检查、确认。如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则予以确认验收。
5)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在一个单位工程完工后或整个工程项目完成后,施工承包单位应先进行竣工自检,自检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竣工初验,其主要工作包括: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所需的文件资料;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图;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拟验收工程项目的现场进行检查;对拟验收项目初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报验单》予以签认,并上报建设单位,同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正式竣工验收。
6)不合格的处理。上一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且不允许使用;已经进场的不合格品应及时作出标志、记录,指定专人看管,避免用错,并限期清除出现场;不合格的工序或工程产品不予计价。
7)成品保护。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所承担的成品保护的质量与效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成品保护的一般措施包括防护、包裹、覆盖、封闭、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等。
(2)作业技术活动结果检验程序与方法
1)检验程序。作业活动结束,应先由承包单位的作业人员按按规定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与下一道工序的作业人员交检,如满足要求则由承包单位专职质检员进行检查。以上自检、交检、专检均符合要求后由承包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报验申请表",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对其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其质量合格后予以签认验收。
2)检验方法。对于现场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工序过程或工程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的方法,一般可分为三类,即目测法、量测法以及试验法。
①目测法。即凭借感官进行检查。这类方法主要是根据质量要求,采用看、摸、敲、照等手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②量测法。就是利用量测工具或计量仪表,通过实际量测结果与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规范的要求相对照,从而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量测的手法可归纳为靠、吊、量、套等。
③试验法。指通过进行现场试验或试验室试验等理化试验手段,从而取得数据,分析判断质量情况。一般包括理化试验、无损测试或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