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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案例分析

案例 某项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含有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量:A项为2300m3。B项为3200m3。经协商合同价:A项为180元/m3,B项为160元/m3。承包合同规定:
(1)开工前建设单位向施工承包单位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建设单位自第一月起,从施工承包单位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保修金;
(3)当子项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10%时,可进行调价,调整系数为0.9;
(4)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价格调整系数,平均按1.2计算;
(5)监理工程师签发月度付款最低金额为25万元;
(6)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施工承包单位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表5.4所示。


第一个月的工程量价款为
500×180+700×160=20.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20.2×1.2×(1 –5%) =23.028(万元)
由于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最低金额为25万元,故本月监理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要求
计算预付款、从第二个月起每月工程量价款、监理工程师应签证的工程款、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各是多少?
参考答案
(1)预付款金额为
(2300×180+3200×160)×20%=18.52(万元)
(2)第二个月的工程量价款为
800×180+900×160一28.8(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28.8×1.2×0.95=32.832(万元)
本月工程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
23.028+32.832=55.86(万元)
(3)第三个月的工程量价款为
800×180+800×160=27.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27.2×1.2×0.95=31.008(万元)
应扣预付款为
18.52×50%=9.26(万元)
应付款为
31.008 –9.26=21.748(万元)
因本月应付款金额小于25万元,故监理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4)第四个月,A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2 7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2300m3。超出400m3时,已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0%,超出部分其单价应进行调整。则超过估算工程量10%的工程量为
2700–2300×(1+10%)=170(m3)
这部分工程量单价应调整为
180×0.9=162(元/m3)
A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
(600–170)×180+170×162=10.494(万元)
B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30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3200m3减少200m3,不超过估算工程量,其单价不予进行调整。
B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
600×160=9.6(万元)
本月完成A、B两项工程量价款合计为
10.494+9.6=20.094(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20.094×1.2×0.95=22.907(万元)
本月监理工程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
21.748+22.907 –18.52×50%=35.3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