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课程学习 > 第六章 >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类型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类型

1.总价合同
也称包干合同,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一个总价,在这个价格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项目。总价合同要求拟实施项目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在报价前是基本确定的,其价格是以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书及各类规范为依据,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经过协商确定的。显然,总价合同对承包方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包方要承担合同履行中的主要风险,如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等因素变化而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采用这种合同必须明确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物的详细内容及其各种技术经济指标、说明及规范,需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承包方在投标时要对可能引起费用上升的风险因素作出估计并将其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由于要为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代价,所以往往会加大不可预见费用,致使总价合同的投标价格可能较高。
2.总价合同的分类
(1)固定总价合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均不能以工程量、设备和材料价格、工资等因素的变动为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在合同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合同双方应约定在图纸和工程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总价固定。但有时也会出现设计、工程范围发生变更的情况,通常在签订合同时都要写进专用条款,即规定工程量发生变化导致总价变更的极限,超过这个极限就必须签订附加条款或另行签订合同。
同定总价合同南于合同总价格固定,相对风险较大,因此仅在投资额度小、工期要求短、各种技术资料充分的项目中加以采用。
(2)调价总价合同: 调价总价合同是指在报价及签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总价合同,并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合同总价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由于通货膨胀而使工料成本大大增加,则可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调价条款: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
调价总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作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方承担了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变化带来的风险。
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款,所以调价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明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
3.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方按照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填报单价,并据此签订合同,而实际总价则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单价计算确定的。单价合同的执行原则是:分部分项工程的合同单价是固定不变的,合同中的工程量是发包人提出的仅用于计算标志的估计工程量,是用以计算投标价格与缔约价格的,并非结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现场实测的。实际工程价格可能大于原合同价格,也可能小于原合同价格。
1.单价合同的适用条件: 单价合同适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建设工程。由于单价是固定的,工程量是实测的,因此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较大,还可以适用于各种大型的土木工程项目。
另外,单价合同还适用于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发包方为了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如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拟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因施工图纸不完整而不能比较准确地计算工程量;或准备招标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能明确时,则可以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它可以使风险得到合理的分摊,避免发包或承包的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这类合同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
2.单价合同的分类
(1)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2)纯单价合同
(3)可调单价合同
4.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项目的复杂程度: 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各种费用不易准确估算,承包方面临的风险较大,宜采用单价合同。或者工程量能准确计算的部分采用总价合同,而工程量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这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合理分担工程实施中不确定风险因素的有效方法。
2).工程设计深度: 设计文件的深度是选择合同形式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决定承包方能否合理报价。
3).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 如果工程采用的是新技术、新工艺,并且在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定额中又没有可依据的标准时,为了避免投标人盲目地提高承包价格或对施工难度估计不足而导致报价过低,应选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工程进度要求的紧迫程度: 对一些要求尽快开工且进度要求紧迫的工程,由于设计图纸、资料还不齐全,不可能要求承包方报出合理价格。此时,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比较合理。
总之,选择恰当的合同类型有利于合同双方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合理分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