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简称监理合同,是委托人(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人(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特征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平等地位: 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平等,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委托人必须具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经落实;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监理业务应与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监理合同是承诺合同: 监理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委托人的承诺为条件,其承诺与否决定监理合同是否成立。监理合同自承诺之日起生效,不需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换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3)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依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为业主所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
(4)监理合同应与施工合同配合履行: 委托人与承包人签汀的是特定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而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是监理合同,从而使监理人产生了对该特定工程监理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监理合同应与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等配合履行,而不能与其他合同相矛盾。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没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文件。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只需填写该文件中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以及执行监理业务的起止时间和正副本份数等空白栏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委托监理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件还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⑧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是监理合同的通用性范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除了争议的解决方式外不需作任何改动或补充,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因而具有相对固定性。其内容包括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等事项,监理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守。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是根据工程项目自身的专业特点和监理的需要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改,体现了它的灵活性。
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的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如标准条件第15条规定:"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那么,在专用条件中就需要写明业主应提供设施的种类、品名和数量。
而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如标准条件第42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 如果委托人认为该时间太短,在与监理人协商一致后,可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规定所延长的时间。
4.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监理人的权利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以上是监理人的法定权利。示范文本标准条件还对监理人的权利作了以下规定。
1)对重大事项的建泌权。
2)监理人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3)监理人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监理人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命令,但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6)监理人对工程质量、进度的监督权。监理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监理人有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7)对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字权。监理人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字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8)监理人有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2.监理人的义务
监理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派出相关人员,完成委托范围内的监理工作
(2)移交所用委托人的财产
(3)保守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商业秘密
(4)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5.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2)对总承包人的选定权
(3)对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认定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监理工作报酬
(2)提供必要的资料
(3)提供相应的协助和便利
(4)对监理人授权
(5)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6.委托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委托监理合同的生效
委托监理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不是以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所有内容来判定。合同有效期应从合同生
效日起,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含订立了保修责任书),并收取了监理报酬尾款为止的时间,也即监理合同终止之日为止。
(2)委托监理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合同进行变更。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委托监理合同的暂停和终止
1)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3)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