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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建设工程索赔管理

1.索赔
是指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在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索赔是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但在工程实践中,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处理起来比较容易,一般可通过扣拨工程款、没收履约保证金等来实现。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由于范围较广,工作量大,处理起来很困难。因此,将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作为索赔管理的重点。通常所讲的索赔,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是指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
2.工期索赔
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承包人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因提前工期而得到奖励。
索赔的目的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对于非自己的过错,并且属于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其目的通常有两个: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承包人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因提前工期而得到奖励。
费用索赔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导致工程成本增加,使承包人增加额外费用,蒙受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
索赔的成立要件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理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予以受理。
1)与合同相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且必须同时具备,承包人的索赔才能成立。
3.建设工程的索赔程序
承包人的索赔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首先应与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自己索赔要求的合理性,然后决定是否提出索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承包人将失去索赔的权利。
索赔意向通知只需说明索赔事项的名称及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提出的索赔要求。
2.承包人报送索赔报告
在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报送正式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索赔的依据、补偿的款项和工期顺延的天数等。索赔证据材料应尽可能完备、翔实而有说服力。
如果索赔事件是持续性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提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最终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提交,否则承包人将由于超过约定的时间而失去索赔的权利。
规定承包人在事件影响期间必须每隔28天提出一次阶段索赔报告,可以使工程师能及时根据同期记录作出判断,避免事件影响时间太长而不能准确确定索赔值。
3.监理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索赔的审核工作主要分为判定索赔事件是否成立和核查承包人的索赔计算是否正确、合理两个方面,并可在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内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
重点审查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有合同依据,所受损失是否确属不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造成的,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索赔要求成立,是否需要提交其他补充材料等。
监理工程师应以公正的立场、科学的态度审查并核算承包人的索赔资料,尤其是对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更应分清责任,剔除承包人索赔值计算中的不合理部分,确定索赔金额和工期延长天数。例如,某固定总价合同规定,在工程总价-5%~+5%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发包人指令增加的工程量在这个范围内时,承包人就不能提出索赔。
监理工程师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在与承包人、发包人广泛协商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的要求,视
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索赔处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延期审批表"和"费用索赔审批表"中应简述索赔理由和建议给予补偿的金额及延长的工期,明确承包人索赔的合理方面及不合理方面,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补偿款将计人下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内,顺延的
工期加到原合同工期中去。如果批准的额度超过监理工程师权限,则应报请发包人批准。
对于监理工程师的初步处理结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会有不同意见。这时,监理工程师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或谈判,争取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前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而不能影响施工。监理工程师可以暂时提出一个临时解决办法,等索赔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调整。
5.合同争议的调解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进行调查和取证,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并与合同双方进行协商。
2)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3)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4)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的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5)对于那些索赔金额较大或工期较长而又无法用调解的办法解决的问题,只能按合同中的争议条款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诉讼,使索赔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以下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②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③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应该强调,在项目实施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争议问题,合同各方应该尽量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要轻易提交仲裁。因为工程争议的仲裁非常复杂,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工程建设及承包商的信誉会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