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工程合同管理
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发包人和承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委托人(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人(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委托监理合同管理可分为合同签订前的管理、合同签订阶段的管理和合同履行管理三个阶段。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情况变化,经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以及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执行合同中的争议等许多问题,而引起工程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将工程变更分为工程没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类。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索赔是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但在工程实践中,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处理起来比较容易,一般可通过扣拨工程款、没收履约保证金等来实现。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F}1于范围较广,工作量大,处理起来很困难。因此,将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作为索赔管理的重点。通常所讲的索赔,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是指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
(1)合同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答: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有生命的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随着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的差异,不一定都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他们都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是具有一定资格的法人。
3)其他组织,主要是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这些组织是合法成立的,并且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
<2>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建筑材料、设备,借款合同里的货币等。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
3)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专利权及计算机软件等。
<3>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即合同的具体要求。
(2)合同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答:担保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和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适用于工程担保的主要是保证和定金。
(3)无效合同主要有几种类型?
答: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条件,国家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施工企业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属于无效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种合同虽然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合同目的却是违法的,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如为逃避债务而借买卖合同的形式转移财产。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违法合同,其违法性不仅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可能表现为对个体利益的损害或者是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例如,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该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机构均无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