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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安全管理概述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是指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中的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及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采取组织、技术、经济和合同措施,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要求,有效地将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以确保施工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
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的工程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监理工程师应当熟悉和掌握这些工作依据,以便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2.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体系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居主导地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并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等。
2)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前向作业班组和人员作出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详细说明,应当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操作规程。
5)其他参与单位的安全责任: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司证、产品合格证;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拆装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签字验收手续。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对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相关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进行处理。
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目的
(1)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
(4)有利于实现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