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国际法主体,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具备的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国家承认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3.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素以及非法性的排除?
答:构成要素: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就排除的国家责任。哪些情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4.简述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
答: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3)保留国内载运权(4)设立空中禁区。
5.简述领土的法律地位?
答: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被称为领土主权,它包括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例如国家可以把领土租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领土主权的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确立的,是不可侵犯的。
6、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答: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屑经济主权权利。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7、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那些管制权?
答:(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8.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答: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缴纳实物。(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9.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答: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10.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答:(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1.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答: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的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12.简述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答: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以内但不包括该国内水的全部海域。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具有主权,但外国船舶在群岛水域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并且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及其上空航道上享有迅速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权。
13.公海的概念和地位?
答:公海是指在沿海国的内水、或群岛水域、或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全部海域。它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因此向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在公海上有航行、飞越、捕鱼、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所以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4.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答: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底洋底及其底土。由于在这样的海底被发现了锰矿石和其他非生物资源,涉及对它们的开发利用问题,所以《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它的概念,法律地位及开发制度等。公约确立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所以,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它的资源主张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已有;区域资源的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并为全人类谋利益。区域资源的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即允许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开发,又允许缔约国或它的国营企业、或在它的担保下的私人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合作开发。
15、简述国籍概念及作用?
答:国籍是指个人属于某国的国民的标志,是个人与某国之间的一种长久的法律关系。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有重要作用,对个人,他有了某个国家的国籍,就具有了该国国民的资格,因而受该国的管辖,他可以享有该国的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外国也可受本国的保护,本国有接纳他的责任。对国家来讲,国家用国籍来确定它的永久人口,是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国籍也是国家确立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16、简述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答:个人国籍的取得是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各国法律赋予个人国籍一般都基于个人出生或归化的事实。就个人出生国籍的决定,各国可依据血统主义或出生地主义,也可采用二者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个人国籍。归化国籍可因个人的申请人籍、婚姻、被收养、认知等事实而取得。个人国籍的丧失也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可以依个人退籍或国家依法剥夺而丧失。
17、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答: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①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18、简述外国人待遇的含义?
答:所谓外国人的待遇也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外国人还有对所在国尽忠义务,如维护所在国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应作出有损所在国的行为。但不要求外国人尽兵役义务。
19、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答: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⑦受害人白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
20、简述庇护的概念和对象?
答: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国追诉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的保护行为。庇护的对象一般都属于被保护国认定为政治犯。但这种认定不得违反国际法的规定。例如不得将犯有恐怖罪行或战争罪行认定为政治犯罪。
21、使馆有哪些职务?
答:(1)使馆的主要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
22、使馆有哪些特权和豁免?
答: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包括使馆馆舍本身和使馆的财产不受侵犯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4)享受免纳捐税特权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权。
23、简述使馆和外交代表的义务?
答:使馆和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特权与豁免,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有五项:①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②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③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④与接受国洽谈业务,一律应与该国的外交部或经商定的部门进行,不得与其他部门联系公务;⑤外交代表不应为私人利益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
24、简述领事的概念和类别?
答:领事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一国派往别一国特定地区或城市执行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领事。此外还有从所在地聘任的名誉领事。领事办公的处所称领事馆、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25、简述领事职务?
答:领事职务工作主要有四类:①在领辖区内保护派遣国及其侨民在当地的合法权益。(2)促进派遣国与当地的贸易和文化关系的发展。③对派遣国人港或入境的船舶及其人员给予必要的协助或帮助。④办理公证、认证、签证、护照及户籍登记等法律手续。
26、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答: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有:①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
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②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③通讯自由。④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⑤免税特权。
27、简述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答:领事官的特权与豁免有: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得对他逮捕或羁押、监禁等,但严重犯罪或已判决执行的例外。②管辖豁免,领事的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但也有例外。③免税和免除海关检查。④其他,如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个人义务等。
28、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答: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它有四个主要特征:①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协议;②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③条约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④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
29、简述条约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答:缔约能力是指依国际法规定,缔约者具有以其自己的名义缔约,并能直接承受条约的权利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都有这种能力。不过,除国家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之范围是有局限性的。缔约权,也就是缔约的代表权,即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没有这样地位的国家机关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机关是不能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
30、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答: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①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②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31、简述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
答:条约一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当事国应善意地履行条约规定,即严格地不折不扣地遵守条约的规定。因为缔约行为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行为,是有拘束力的国际约定或承诺,所以就应信守约定,"条约必须信守"是条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32、简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答:条约一般不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但在两种情况下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一种情况是条约本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国表示接受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习惯法规则,则该约均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条约为非当事国创立了权利,非当事国无相反表示。该约对它发生效力。
33、简述条约的适用范围?
答:从时间上讲,若条约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自条约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适用该国,对它有拘束力。而不溯及该约对它生效前的该国行为。从空间范围讲,若国家没有声明适用的空间范围,则自条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适用其全部领域。
34、简述条约的解释。
答:条约的解释是对条约规定的真实含义所作的说明。解释条约目的是更好地执行条约的规定。但条约的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国际司法机关在解释条约时,应按条约的用语在其上下文中通常的意义解释,并应符合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及作善意地解释。此外。还可参考条约的补充资料解释。解释条约的文字应以条约作准的文字解释。
35、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答: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一是违反国内法关子缔约权的规定;二是违反自由同意,违反自由同意的情况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三是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36、简述国际组织的决议?
答:国际组织决议的性质有三种:①有拘束力的协议,这是指涉及该组织自身活动的决议和针对成员作出的决议。如决定会员国问题、机
构的设立、表决程序、修改章程、财政事项。②限制性有拘束力的决议,例如可以在一定条件限制下,对组织的成员作出有拘束力的决议。③无拘束力的决议,除前两种性质的决议外,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无法律拘束力。
37、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答: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这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_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这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
38、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9、战争开始后对交战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1)引起交战国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引起交战国间条约关系的变化(3)引起通商往来的断绝(4)对国家财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
40、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就排除的国家责任。那些情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
答: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41、使馆有哪些特权和豁免?
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包括使馆馆舍本身和使馆的财产不受侵犯;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使馆有通讯自由;享受免纳捐税特权;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使用国旗和国徽权。
4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43、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答:国家对公海虽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对此,《海洋法公约》作了规定,不仅明确了对发生在公海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船旗国及有关人员所属国管辖,而且规定各国应防止和惩治违反国际法及破坏公海秩序的行为。
44、公海自由航行制度有哪些?
答: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包括内容有: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45、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国际法主体增加,形成了国家是国际法基本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格局。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进一步扩大;3、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发生了新的变化;4、国际法的全面编纂和系统化。
46、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的管制权有哪些?
答: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47、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
答: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各国从事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和利用必须遵守的原则有: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已有原则;4、限制军事化原则;5、援救宇航员原则;6、承担国际责任原则;7、登记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具有管辖、控制和所有权原则;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9、国际合作原则。
48、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是怎样的?
答: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为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条约无效的理由::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条约无效的后果: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元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49、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是什么?
答: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的特征有: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它表现在两个方面:(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50、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特征是什么?
答: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主要特征: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3、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主权国家;4、国际组织无权超越成员国政府对其地方、法人或个人直接行使职权,也无权干涉成员国的内部事务。5、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6、国际组织是常设的。7、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
51、情势变迁原则有哪些?
答: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为了防止滥用情势变迁原则,保持稳定的条约关系,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62条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限制,即条约当事国如果以情势变迁为由主张终止条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缔约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2、缔约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3、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等履行的义务程度;4、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5、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当事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这个国家就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或废除有关条约。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1、中国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取得国籍使用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2)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2、中国国籍的丧失:(1)自动丧失。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申请退出。定居外国或有其他理由的,可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3、中国国籍的恢复:曾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正当理由,可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53、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3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5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效力依据?
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其特征特征(1)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的关系;(2)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效力依据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率的依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三种观点:(1)格老休斯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主要是来自于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2)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唯一依据(3)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55、国家管辖豁免原则?
答: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19世纪形成了国家绝对豁免原则,但现今国家豁免原则已受到限制,国家从事的商业行为及相关的财产不豁免。
56、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
答:国家向来是国际法的主体,在新的主体产生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在新主体产生之后是国际法上基本的或主要的主体。这是因为: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57、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答: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该是既看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根据和性质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它们之间是有密切关系的。这种关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的关系上是国内法应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因为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参加制定国际法的。法律是政策的体现,国内法律反映了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国际法体现了国家的主张和利益。就一个国家而言,国内法和国际法都表达了该国的意志和利益。
58、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
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任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59、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答: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信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但是,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60、国际法的特征?
答:国际法具有以下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61、引渡的条件有哪些?
答:各国的引渡法规和有关的引渡条约所规定的引渡条件不尽相同,但一般应符合:(1)双重归罪原则,即要求引渡对象的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属于应受一定程度的处罚的犯罪行为。(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即被请求引渡的人所犯的罪行不属于政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