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约的修订
(一)条约修订的意义和概念
(二)条约修正的一般规则
(三)多边条约修正的程序
(四)多边条约的修改及程序
四、条约的无效、终止或暂停实施
(一)概述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在缔结的时候就有原始的瑕疵而自始就不能产生国际法所承认和保证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某种法定的原因对该条约的当事方发生条约效力终止的情况。
条约的暂停施行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某种法定的原因对该条约的当事方发生条约效力暂时停止的情况。
(二)条约本身规定的原因
1.条约的有效期
2.条约的解除条件
3.单方面解约或退约
(三)当事国间另行确定的原因
(四)其他原因
1.违约
2.条约嗣后履行之不可能
3.情况的根本改变
4.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
5.与新的强行法规则相抵触
6.战争
A、《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违反国内法有关缔约权的规定,如缔约方无缔约能力或缔约方代表超出缔约权限缔约。
(二)错误。缔约方在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时,所依据的事实或情势存在根本的错误
(三)诈欺。《条约法公约》的第49条规定,谈判一方可以援引条约是由于另一方的诈欺行为的诱使而缔结的为由以主张条约无效。
(四)贿赂。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0条的规定,缔约一方可以援引条约是由于另一方直接或间接贿赂该方的代表而缔结为由以主张无效。
(五)强迫。《条约法公约》第51条规定,缔约一方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表示是通过行为或威胁对其代表实施强迫而取得的,其同意的表示应无任何法律效果。
(六)与强行法规则冲突。根据《条约法公约》的第53条的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法规则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条约法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行法规则指全体国家的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只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方可以加以更改的规则。
B、一般国际法规定的条约终止或暂停实施的原因有:
①条约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②条约嗣后履行不可能。
③条约长期不适用。
④嗣后出现与条约不相容的强行法规则。
⑤条约履行完毕。
⑥情事根本变更。
⑦一方违约。
⑧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断绝。
⑨战争。
C、条约无效终止或暂停实施的后果:
条约无效的后果。条约经确定无效后,其后果因条约无效的原因不同而不同。凡违反强行法规则以外的原因无效的,公约第69条作了规定。凡依公约确定无效的条约无法律效力。要求当事方尽可能恢复原状;在条约无效前善意实施的行为不因条约无效而非法。凡违反强行法规则而确定无效的自始无效。
条约终止的后果。条约终止的后果,原则上应适用缔约方意思自治的原则解决。
条约暂停施行的后果。《条约法公约》第72条规定,在暂停施行期间,暂停施行条约的当事方之间,解除履行条约的义务。除此之外,并不影响其他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期间,各当事方应避免倾向于阻挠该条约恢复施行的行为。
本知识点中,我们主要学习了条约的修改以及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实施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