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起诉程序      
 案例一
  时某,某工厂工人。时某与同厂女职工吴某自由恋爱,俩人感情很好,并且已经准备近期结婚。吴某的父亲以前因喝酒与时某的父亲闹过矛盾,吴父对此一直耿耿于怀。当吴父得知自己的女儿要与时某之子结婚时,便坚决反对这门婚事。吴某在父亲强烈的反对下经过再三考虑和权衡,决定与时某分手。时某为此痛苦万分,一再努力却无法挽回。时某心灰意冷,对吴某的父亲恨之入骨。时某对吴某说:“看来,我只有把你父亲给杀了,你才会跟我好!”吴某听后惊恐万状,叫时某不要乱来。时某说:“你放心,我会处理好这件事的。”时某与吴某分手后,多次对别人说要把吴父杀掉。某年10月5日土午10时40分左右,时某怀揣一把菜刀直奔吴某家。时某见无人答应,便用脚踹开房门。吴某的母亲孙某见时某杀气腾腾的样子,慌忙阻止。吴父从房里出来,时、吴二人发生争执。时某挥刀朝吴父的头部猛砍过去,左右两刀都被吴父躲过,只划伤左脸颊。在搏斗中,时某将吴父的手掌砍伤。正在这时,孙某叫来了吴某的大哥,时某见状,弃刀而逃。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吴父的控告后,认为吴父只受些轻微伤,时某的行为只属一般轻伤害行为,仅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被害人吴父不服县公安局的处理,遂向该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县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后,认为该理由成立,同意县公安局不立案的决定,被害人吴父由于过度气愤,心脏病发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父死后,其妻孙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时某故意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并向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证人证言及给吴某的书信。该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公诉案件非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遂拒绝受理该案。
  问题:1、本案被害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被害人之妻孙某是否有权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1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包括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1)刑事案件依法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2)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被害人死亡或是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向人民法院告诉;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自诉人的身份起诉);(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足够的证据。
  本案被告人时某主观上有杀害吴父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杀害吴父的行为。时某两次举刀朝吴父的致命部位头部砍去,由于吴父躲闪及时而未得逞。当时某欲再行凶时,吴某的大哥及时赶到,时某的企图才未能得逞。时某未能达到杀害吴父的犯罪目的并不是因为他由于良心发现或别的原因而主动、自愿地放弃犯罪行为,即自动有效地中止犯罪的,而是由于吴某的大哥及时赶到,时某无法再继续行凶,即由于时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时某的行为属故意杀人未遂行为。县公安局认为时某的行为只造成吴父轻微伤,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时某仅处以治安处罚显然是错误的。被害人吴父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亦认为县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成立,也主张对甘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掌握有证人证言和书证的被害人完全有权向县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在被害人死亡后,作为其合法权益保护者的近亲属即本案被害人的妻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县人民法院以该案是一起公诉案件,非自诉案件,不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为理由而拒绝受理该案的做法当然也是不正确的。
 案例二
  张某因盗窃2000元而被公安机关经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而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在接受本案后的第2天,便到外地出差2个月。回来后,该检察官阅读了案卷材料后,便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