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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知识点三:一般法律原则和衡平法、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
自学材料


六、一般法律原则和衡平法
       (一)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国内法所共有的或者世界各主要法系共同接受的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是于1945年6月26日与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起被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款明文规定的。它起始于1920年为设立国际常设法院而拟就的法律草案之中。1920年6月16日国际联盟理事会法学咨询委员会根据委员会主席、比利时代表德康的提议和代表们一致讨论通过将"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正式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国际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一般法律原则"的内容常常引起广泛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它应是"正义和衡平等自然法原则";有的认为,它应是"信义原则和尊重既得权以及各国国内法共同承认的原则";有的认为,它应是"比较法的一般原则";还有的认为,它应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等等。
       (二)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庭的适用
       在国际法院已有判例中曾被实际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
       "禁止反言"(estoppel);
       "禁止自己裁判"(nemojudex in re sua,no one may be judge of his own case);
       "禁止权利滥用"(abuse of rights);
       "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利"(a party can not take advantage of its own wrong)等
       (三)衡平法
       法律规则不可能规定的如此详尽从而可以解决所有案件中的问题,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达到公正的结果需要通过衡平对法律加以调整。
       衡平法 (Equity) ,也称平衡法、公平法、公正法。它是英美法律的一个分支,它包括根据公平与正义比普通法更重要的思想而建立的一些法则。因此,在裁决法律诉讼时,如果在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之间产生分歧,那么公平原则应占上风,法庭并会按此作出裁决。现时,所有法院可同时适用衡平法和普通法。而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出现矛盾,便以衡平法为归依。衡平法与普通法形成的严格规则形成对照,它产生的理由是"法越严时无辜者伤害也就越大 " (Summum jus,summa injuria,summa lex,summa crux) ,通常指普通法过严,约束一人也就有害于他人,如无衡平法来调节,则不公道,所以衡平法代表公平 (Equity dele gate equality) 。

七、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
       (一)司法判例
国际法院的判决仅对本案的当事国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院不实行遵循先例的制度。因此,国际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只能作为国际法渊源的证据,即所谓辅助性资料。
       一般认为,《国际法院规约》所指称的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司法机构和各种国际仲裁法庭的判例,例如,(联合国)国际法院、常设国际法院(又称"国际常设法院",它是国际法院的前身)、各种国际法庭、常设仲裁法院、各种国际仲裁法庭等的裁判和决定。《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国际法院的裁判只对当事国和本案有拘束力。这表明,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stare deeisis)原则不适用于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当事国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这些判决本身不是国际法渊源。然而,这并不妨碍国际法院参照、引用、甚至依据其先前的判决。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判决上维持司法的连续性。
       (二)各国公法学家学说
       公法学家的著述属于私家学说,对国家没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学家不能创造国际法,他们的学说在国际和国内法庭只能作为证明国际法规则是否存在或者确定规则具体内容的辅助资料。
知识点小结


    在这一知识点中我们对国际法渊源中的一般法律原则与衡平法以及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作了介绍。使得同学对国际法的渊源有了更为全面的整体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