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条约的保留
(1)定义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exclude )或更改(modify )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保留是单方面的声明活动 ,并不必然产生提出保留的缔约方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一国可以对他国的保留提出反对,而对其他国家的保留不表态甚至表示接受;保留必须是一项书面声明;保留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保留不是随时可做出的,否则条约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公约规定,如果条约需要批准,则在签署时提出的保留需在批准时予以正式确认;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的;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适用的某些效果。对一些义务性条款的保留,其实就是选择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相关案例:曾有14个国家一致对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第8条有关强制解决争端的规定提出保留,英国对这14个国家的保留都提出反对,而黎巴嫩则只是对前苏联的保留提出了反对。
a.保留的场合
b.保留的目的
c.片面声明
(2)禁止保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具保留:
(甲)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
(乙)条约仅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其内者;或
(丙)该项保留与条约目的及宗旨不合者。
相关案例:人权事务委员会意见:人权事务委员会1994年一般性评论第24号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保留问题所表示的意见指出,对属于强行规范或习惯国际法的保留,对侵犯人权的行为提供救济保障的保留,或逃避委员会监督作用的保留,都不符合约的目的和宗旨。
(3)保留对保留国参加条约的效果
(4)保留对所保留条款的效果
A、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
B、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C、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我国提出保留的条款主要针对:
(1)有关条约中涉及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强制管辖的条款;
(2)凡遇有前国民政府和"台湾当局"签署、批准、接受和加入的多边条约,我国都一概提出保留;
(3)某些与我国实践情况不合,或与我对外政策不一致的条款。
在知识点中我们主要学习了条约保留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