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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知识点三:条约的保留
习 题


   1、保留的概念
   2、保留的特征。
   3、不得保留的情形。
   4、保留的效果。
   5、我国相关保留的实践。
   6、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7、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哪个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
      A.甲某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8、《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的保留方式是( )。
      A.口头    B.书面    C.口头和书面任何一种    D.保留国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
   9、缔约国在条约的执行与解释上发生分歧时,应( )解决
      A、由国际法院    B、由仲裁法庭    C、按条约中的争端解决程序    D、由国内宪法法院
   10、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习题答案


   1、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2、保留是单方面的声明活动;保留必须是一项书面声明;保留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保留不是随时可做出的;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的;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适用的某些效果。
   3、禁止保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具保留:
      (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
      (2)条约仅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其内者;或
      (3)该项保留与条约目的及宗旨不合者。
   4、保留的效果:
      (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5、我国提出保留的条款主要针对:
      (1)有关条约中涉及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强制管辖的条款;
      (2)凡遇有前国民政府和"台湾当局"签署、批准、接受和加入的多边条约,我国都一概提出保留;
      (3)某些与我国实践情况不合,或与我对外政策不一致的条款。
   6、D。   7、B。   8、B。   9、C。   1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