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琦等五人乘坐轿车行至该路段时,魏华等人用石块设置路障,迫使该车停车后,魏华、王、吴、何四人持四支来福枪向轿车内连续发射14发子弹,致使周琦、周琦的父亲当即中弹身亡,车内其余三人重伤。
1996年5月16日,临沭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魏华等10人,临沭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证据情况做出补充侦查决定。同年8月15日,临沭市公安局未补充侦查即将其中已抓获的8人作劳教处理。
1997年3月初,被害人家属委托律师到临沂市检察院反映,临沂市检察院责成临沭市检察院依照立案监督程序办理。
临沭检察院认为被害人、律师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公安机关仅对涉案的8名犯罪嫌疑人作劳动教养处理、对其他2名涉案人员既不追究刑事责任,也未作出任何处理,实属严重不当。1997年3月16日临沭市检察院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追究涉案的10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临沭市公安局收到通知后,重新予以立案,并于4月29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批准逮捕魏华等10人,考虑到此案案情复杂重大、社会反响强烈,临沂市检察院批捕处对此案的整个诉讼过程实行全程的跟踪监督。立案监督法律文书发出后,及时督促公安机关对全部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向起诉部门介绍情况,确保顺利起诉。
1998年2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魏华等5人死刑(其中1人死缓),其余5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1999年5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5月27日,魏华等4名罪犯被执行死刑。
问题:检察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分析:临沭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魏华等10人,临沭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证据情况做出补充侦查决定,但临沭市公安局未补充侦查即将其中已抓获的8人作劳教处理是违法而错误的。实际上是做出了非刑事化处理,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主义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标准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此指出:“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因此,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规定向临沭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是正确的,是人民检察院正确履行立案监督职责,使一起错案得到了纠正。 |
案例四 |
某年6月11日上午9时左右,某县中学高三〈2〉班学生李某与左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扭打在一起。该班班主任老师赖某将两人叫到办公室问明情况。在得知是李某先骂人、先打人的情况下,赖某严厉地批评丁李某,呵斥道:"你这哪是一个学生的行为,与流氓有什么区别?"李某被赖某批评后,心中甚是不快,回到教室后仍轻声骂左某。该日下午自习课时,赖某发现李某不认真看教科书,却在看一本武打小说,于是没收其小说,并叫李某到办公室去。李未予理睬,仍坐在座位上。赖某上去拉李某,李破口大骂赖某是流氓,赖某一时怒起,给了李某两个耳光。李被打得口鼻流血,大声哭叫并挎上书包准备离开教室。赖某拽其书包,把李某推出教室。李回到家中,越想越伤心,认为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打骂自己,太丢面子了,于是写了一封遗书,其中写道::"赖某让我面子扫地,再无脸见人,是他害死了我……"。后服用敌敌畏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李某某到县公安局控告赖某故意杀害女儿,请求予以惩处。该县公安局经过一番调查,认为赖某打骂李某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却不是犯罪行为,李某的死与赖某的打骂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是自己一时想不开而自杀身亡。赖某主观上无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故县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了李某的父亲李某某。鉴于赖某批评教育学生的方式过于简单,行为过于粗暴,县公安局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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