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侦查程序      
   侦  查
 案例一
  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侦查人员王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了赵某并拘留了赵某,下面是侦查人员王某讯问赵某的一一段笔录:
   王:1、被告人赵某,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赵:我没罪。
  王:2、你有什么证据说明你无罪?
  赵: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
  王:3、你现在无权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
  王:4、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赵:(沉默)
  王:5、我们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
  赵:我没罪。
  王:6、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你要是不好好交代,多判三五年不算什么,要是好好交代呢,你又年轻,我们很快就会放你出去。
  问题:以上1——6的问答是否正确?
  评析:1 错误。①王某不能称赵某为被告人,而应称犯罪嫌疑人。任何人在被起诉至人民法院之前,不能被称为被告人,而应称为犯罪嫌疑人。②王某讯问赵某,应当首先讯问赵某是否有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2 错误。公诉案件不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举证责任,而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举证责任。
   3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据此规定,赵某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4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5 错误。赵某有权作无罪辩解。
   6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王某说:“不好好交代,多判三五年不算什么”显然是在威胁赵某认罪。“好好交待,我们很快就会放你出去”这是以引诱的方法收集证据。
 案例二
  杨某,原某厂采购员,单身一人居住,因贪污行为被检察院立案侦查。1月3日晚,在没有惊动周围群众的情况下,检察院经济科侦查员李某、王某、在当地派出所民警郭某、林某协助下,搜查了杨某住所。搜查中扣押了30瓶茅台酒,20条外烟,50本学生练习本,画夹1个,画笔两支,发票收据2本,空白发票5本,伪造公章1枚,私章2枚,家用电器等。李某和王某开具了扣押物品清单,一份由当地派出所保存,一份由侦查员存入卷宗。1月6日,杨某的父亲要求检察院退还与本案无关的物品。检察院以本案尚未侦查终结为由拒绝了杨某父亲的请求。
  问题:检察院的搜查、扣押程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