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侦查程序      
  评析:1、《刑事诉讼法》第111条1款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第112条第1款规定:“在搜查的
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本案中,侦查员李某、王某没有搜查证,没有邀请被搜查人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的作用。李某、王某的搜查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
   2、《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本案中,学习练习本、画夹、画笔,显然与案件无关,不应扣押。
   3、《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本案的扣押是在物品持有人不在场和无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扣押物品清单上也就没有这些人的签名或盖章。与此相联系,扣押物品的清单也就没有交给物品持有人,而是交了一份给当地派出所、这些做法均违反了扣押物品的法定程序。
  4、《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经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本案中,检察院1月3日扣押了薛某住处里与案件无关的物品,1月6日,薛某之父请求退还这些物品,已超过了三日法定期限,检察院应退还这些物品。检察院以案件尚未侦查终结为由拒绝退还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秦某因把黄某打成重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经合法传唤秦某拒不到案,遂依法将其拘传到案,侦查人员李某和王某轮流单独讯秦某,从上午10时整一直持续到次日下午4时。后侦查人员李某让秦某阅读讯问笔录。秦某提出讯问笔录中对事实经过的记录有误,要求更正。李某认为秦某提此要求是态度不老实而予以训斥。
   问题:侦查员李某和王某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评析:1、《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据此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最低人数要求为两人。本案中侦查人员李某和王某轮流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秦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本案中,对秦某的拘传时间从上午10时持续到次日下午4时,长达18小时,李某和王某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据此,秦某对讯问笔录中的错误有权要求改正,李某却因此认为秦某态度不老实而不予更正笔录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案例四
  在某县法院审理郝某盗窃案件中,检察院发现郝某不仅有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两起盗窃行为,而且涉嫌另外一起盗窃案。为此,检察院要求延期审理,以便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问题: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第16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165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同时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0条规定:“在审判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