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看一下郑国的具体情况
  郑国是西周分封最晚的诸侯国,是周都以南的一个重要的诸侯国。“铸刑书”,公布法律,这一重大事件之所以首先在郑国发生,是因为当时郑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内外交困,危机四伏,实行社会变革的要求更为迫切;同时,也和郑国执政子产及其坚持贯彻实行变革图强的方针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是子产进行封建改革的产物。
  鲁僖公二十八年(公元前632年),城濮之战后,晋文公重耳登上了春秋霸主的宝座,而楚国的北进计划受挫。从此,晋、楚二强南北对峙,形成了长期争霸的局面。郑国处于南北交通的要道,“介居二大国之间”。晋、楚争霸,首先就要征服郑国。因此,郑国腹背受敌,穷于应付。公元前597年的邲之战,公元前575年的鄢陵之战,都是晋、楚这两个大国争夺郑国的两次著名战争。从城濮之战到向戌弭兵之盟(即从公元前632年至公元前546年)期间,晋国伐郑国17次,楚国伐郑国20次。谁伐郑国,郑国就必须服于谁。郑国面临国破人亡的危险,处境尤为困窘,以至萌生“牺牲玉帛,待于二竟”的念头,成为大国争霸的牺牲品。
  公元前605年,“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从此,郑国的内政混乱,政权下移,七穆更迭执政。卿族专横,互相嫉视,内乱迭起。自郑穆公以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发生一次内乱。例如:“西宫”之难,“纯门之师”事件。[19] 《左传》鲁襄公三十年记载:[20]
  子产相郑伯以如晋,叔向问郑国国政焉。对曰:“吾得见与否,在此岁也。驷、良方争,未知所成。若有所成,吾得见,乃可知也。”叔向曰:“不既知矣乎?”对曰:“伯有侈而愎,子晰好在人上,莫能相下也。虽其和也,犹相积恶也,恶至无日矣。”
  由此可见当时郑国卿族内争之甚。
  子产于鲁襄公三十年担任郑国的执政。当时郑国所处的形势,用子产的话来说,就是“国小而偪,族大宠多”。
  子产虽然出身于郑国的奴隶主贵族家庭,但是从其世界观和执政后的所作所为来分析,他已经不是旧贵族了,而是刚刚从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新兴的封建贵族。他是一个朴素的无神论者,敢于面对现实。为了摆脱郑国外患内乱交困的局面,对外,他发挥了自己善于外交的才能,圆满地处理了许多棘手的外交事件,改变了郑国外交上的被动局面;对内,他择贤任能,对新旧贵族采取了“忠俭者,从而与之;泰奢者因而毙之”的策略。同时,进行了一系列的根本性的改革:“作封恤,立谤政,制叁辟,铸刑书”。
  子产出身于奴隶主贵族家庭。起初,奴隶主贵族对他还抱有希望。但是,他能顺应历史的潮流,面对郑国内外交困的现实,为了挽救郑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公布法律。他回答叔向说:若吾子之言,乔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
2、再看看晋国的具体情况
  晋国的情况则与郑国的不大相同。晋国很早就没有公族把持大权的现象,公室的宗族组织早已瓦解。因此,晋国的保守势力相对较小,“礼崩乐坏”的事情比较容易发生。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赵盾专政。赵氏的地位与实力是逐渐上升的。晋文公重耳出逃时,狐偃将上军,“命赵衰为卿,让于栾枝、先轸”,赵氏不及于狐氏。《左传》文公六年记载:
  晋蓃于夷,舍二军。是狐射姑将中军,赵盾佐之。阳处父至自温,改于蓃董,易中军。阳子,成季之属也。故党于赵氏,且谓赵盾能,曰:“使能,国之利也。”是以上之。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
  董之搜后,赵氏的势力发展壮大起来。至鲁文公七年,赵盾主扈之盟,开大夫主盟之先。最后,发展到赵盾之党赵穿弑晋灵公的地步,国君的废立竟然操纵在赵氏的手中。从此,晋国的政权下移,卿大夫专政,以致内政多门,霸业未竟。
  赵盾执政后,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以保卫新兴势力的斗争成果。这在《左传》文公六年中有如下的记载:
  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
  虽然新的法典并没有公布于众,但是却在范宣子执政时(晋平公在位时)被沿用。后来,在韩宣子执政时,祈氏发生内乱,羊舌氏“助乱”,“六卿以法诛公族祈氏、羊舌氏”。终于,在鲁昭公二十九年,“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将赵盾所作法典铸于鼎上。新兴地主阶级公布法律,这是在新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孔子之所以攻击“宣子之刑”是“乱制”,是因为在鲁文公六年的“夷之蓃”,发生了易蓃于董地并易中军帅之事,赵盾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登上了晋国的政治舞台,从此以后六卿在晋国轮番执政。既然“夷之蓃”是“乱制”,“宣子之刑”当然也是“乱制”的产物。因此,当赵鞅等人将“宣子之刑”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时,孔子像23年前晋国的贵族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那样,对晋国“铸刑鼎”也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晋国与楚国的争霸战争,对于加速晋国的封建化进程,也起了很大的作用。新兴势力在争霸战争中充分显示自己的才能,为自己争得土地和功勋,提高本人的政治经济地位。同时,晋国实行军政合一的体制,军队的最高统帅也是国家的执政、卿之首。[47] 赵盾即是将中军而“始为国政”的。
  总之,春秋末期正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由于当时各诸侯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因而,其进入封建制的步伐也不一致。郑、晋两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向封建制过渡的道路上,比其他诸侯国先迈进了一步,因此,成文法最早在这两个诸侯国产生。此外,春秋末期教育制度的变化也为郑、晋两国公布法律提供了条件。西周时期,“学在官府”,贵族垄断文化;春秋末期,私学大兴,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得到了提高,加上郑、晋之地本来就是夏、商、周三代文化的沉积带,具有良好的文化传统。因此,公布法律之事有可能最早在这里出现。
(三)春秋末期“铸刑鼎”事件的历史意义
  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相继“铸刑鼎”。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
  公布法律,使法律从秘密状态转变为公开的状态,虽然这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但是也是有意义的,意味着从此将开始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形态。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同时,这一事件也宣告了的奴隶制秘密法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于是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
  如何区分铸刑书、竹刑、铸刑鼎三次主要法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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