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唐式
  贞观十一年(637年),房玄龄等奉敕删定《式》三十三篇,"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记帐名其篇目,为二十卷。"是为《贞观式》。后来又有《永徽式》、《垂拱式》、《神龙式》、《开元式》各二十卷。其中,武则天垂拱年间,命裴居道等"删改格式","加记帐及勾帐式,通(连同)旧式成二十卷",此即《垂拱式》。
  式系国家各级政权的办事规则及公文程式。式具有相当的强制力,违反者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也可能构成"违式罪"受到"律"中笞四十的制裁。 唐代的式,每每随律令修订。但开元以后就再未修订了。唐《开元式》共有33篇。先按照尚书省6部24司分篇,有吏部式、司封式、司勋式、考功式、户部式、度支式、金部式、仓部式、礼部式、祠部式、膳部式、主客式、兵部式、职方式、驾部式、库部式、刑部式、都官式、比部式、司门式、工部式、屯田式、虞部式、水部式。此外有关于其它机关的秘书式、太常式、司农式、光禄式、太仆式、监门式、宿卫式、记帐式等,共33篇。
(四)唐例
  有唐一代,除了律令格式以外,还有其它法律形式存在。"比附条例"是重要形式之一。永徽六年(655年),高宗谓侍臣曰:"律通比附,条例太多。"要求对"比附条例"进行删修整理。左仆射于志宁等对曰:"旧律多比附断事,乃稍难解。科条极众,数至三千。隋日再定,惟留五百。以事类相似者,比附科断。近日所停,即是参取隋律修易,条章既少,极成省便。"据此可知,在高宗时期,曾经有过修定"比附条例"的活动,对隋代留下的500个比附条例进行了"修易",决定其中一些停止使用,最后使"条章既少,极成省便"。高宗仪凤年间,详刑少卿赵仁本撰《法例》三卷,"引以断狱,时议亦为折衷"。此《法例》,就是"比附条例",一度被法司采用。但是后来高宗"以为烦文不便",认为有律令格式在,"何为更须作例,致使触绪多疑",乃下令废止《法例》使用。但是,《唐律疏议》中还有用"例"的痕迹,如《唐律疏议•名例二》"皇太子妃"条疏议有"又例云:称期亲者,曾高同"语;《名例四》"老小及疾有犯"条疏议有"例云:杀一家三人为不道"语,《名例六》"本条别有制"条疏议有"例云:共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例云:九品以上,犯流以下听赎"等语,说明在实际司法中"例"的使用并未停止。宋代以后,"以例破律"成为一大弊端。
(五)刑法统类
  "刑法统类"或"刑律统类"是唐末出现的法典编纂形式。这种编纂形式的起源,大概要算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李林甫、牛仙客等人奉诏撰定的《律令格式事类》40卷。该书"以类相从,便于省览"。大中五年(851年),唐宣宗命刑部侍郎刘瑑等人修成《大中刑法统类》60卷(《旧唐书•刑法志》说是《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60卷),646门,2165条。大中七年(853年)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等人"编集律令格式条件相类者"1250条,分为121门,号曰《刑法统类》。该书"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将有关刑事的律令格式以及敕条,按照事类分类,以便官员们掌握和适用。此种编纂,开"宋刑统"编纂之先河。
(六)编礼
  唐代曾有国家正式编"礼"的活动。开元二十年(732年),玄宗命编纂《开元礼》150卷,除"序礼"外,有"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五大部分,是为"五礼"。这些礼,内容包括祭祀法规、仪仗法规、巡狩法规、册封法规、朝会法规、加冕法规、外事法规、出征与检阅法规、宗教法规、丧葬法规,以及谥法等一系列重要的行政法规。实施这些法规涉及内宫、朝廷、州县,涉及帝王、后妃、将相、普通官吏乃至百姓。违反礼在许多情况下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唐律》中以违礼(如匿父母,及夫丧、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讳、冒哀求仕、冒荣居仕、居父母丧嫁娶、父母被囚嫁娶、居父母丧主婚、以妾为妻、妻无七出而出之等等)而构成犯罪的情形不少。所以,礼在唐代必须视为法律形式之一。甚至没有编辑成文的"礼"有时也具有法律效力。

四、唐六典

  《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二十七年(739年)编成的国家典章汇编。开元十六年(728年),"玄宗诏书院撰《六典》以进",命令集贤殿书院(国家图书编撰机构)按照儒家经典《周礼》的六官体制编撰《唐六典》,"以今朝六典象周官之制"。为指导编纂,玄宗钦定了"理、教、礼、政、刑、事典"等六典的编纂体例,其具体办法是"以令式分入六司,象周礼六官之制,其沿革并入注"。具体编撰者是大臣徐坚、韦述等人。
  《唐六典》是什么?有人说是"行政法典",其实有误。今人钱大群教授认为:《唐六典》是以周礼为体例,以国家机关与职官为纲目,以抄摘在行(现行)令式中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编制的规定为内容,以显示有唐一代制度盛况为目的的一部官修官制典籍[60]。简言之,《唐六典》是官制典籍,不是行政法典。不过,他毕竟是有关国家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的法制文献编纂。
  《唐六典》由正文和注文两者组成。正文三十卷。分别是:卷一"三师、三公、尚书省",卷二"尚书吏部",卷三"尚书户部",卷四"尚书礼部",卷五"尚书兵部",卷六"尚书刑部",卷七"尚书工部",卷八"门下省",卷九"中书省、集贤院、史馆、匦使院",卷十"秘书省",卷十一"殿中省",卷十二"内官、宫官、内侍省",卷十三"御史台",卷十四"太常寺",卷十五"光禄寺",卷十六"卫尉、宗正寺",卷十七"太仆寺",卷十八"大理、鸿胪寺",卷十九"司农寺",卷二十"太府寺",卷二十一"国子监",卷二十二"少府、军器监",卷二十三"将作、都水监",卷二十四"诸卫",卷二十五"诸卫府",卷二十六"太子三师、三少、詹事府、左右春坊、内官",卷二十七"太子家令、卒吏、仆寺",卷二十八"太子左右卫及诸率府",卷二十九"诸王府、公主邑司",卷三十"三府、都督、都护、州县官吏"。

五、唐代法律的基本体系

  唐代法律的基本体系,可以从广狭两义理解。广义上讲,是指唐代所有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敕、例、礼、六典)之间形成的有机体系。狭义上讲,仅仅指唐律内部的构成体系。
  首先从广义上看。
  关于律令格式四者各自概念及相互关系,唐人编纂的《唐六典》序言说:"凡律所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宋人编撰的《新唐书•刑法志》说:"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这两种解说,唐人的说法的较为清楚,宋人的说法反而不清楚,尤其是格、式二者的概念反而不明。其实,这四者的概念和关系,根据四类现存规范遗文观察,大致可以这样定义:
  律是国家的基本刑事法典;令是国家的各类部门行政管理法;格是国家的刑事特别法(补充法)以及关于重大公事的特别规制;式是国家各级政权的办事规则及公文程式。违反"令"、"式"者,都依"律"制裁。违反"格"者,依格自身规定(不同于律)的特别处罚制裁。
  其次从狭义上看。
  唐律的基本体系,即律典12篇体系,是一个由"名例"(总则)统率分则各篇(关于各类犯罪的规定)的体系。这一律典体系由12篇构成。 (一)唐律总则——《名例律》。 名例,就是刑名、法例的合称。名例律,就是关于刑名和法例的一般规定。唐律的这一篇,是关于五刑、十恶、八议、上请、官当、例减、赎刑的一般规定,是关于累犯、共犯、老小废疾犯罪、自首、数罪并罚、类推、同居相隐、化外人犯罪、诬告反坐、公罪与私罪等等问题的一般法律规定,大约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
(二)唐律分则——《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这十一篇,是关于违反国家卫禁、职制、户婚等各方面管理秩序的犯罪的处罚规定,相当于今日刑法典之分则。
  《卫禁律》,关于违反宫殿、宗庙、禁苑、车驾、关津、城垣、边镇警卫秩序的犯罪的法律;
  《职制律》,关于官吏违反职责和礼制方面犯罪的法律,主要包括违反国家编制和公务规纪、贪赃、渎职、违礼等等犯罪的处罚规定。其中的处罚,在今天看来,大多只能算是行政制裁。
  《户婚律》,关于违反户籍、土地、赋税、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管理制度的犯罪的法律。其中的很多处罚,在今天看来,只能算是民事制裁。
  《厩库律》,关于违反官私牲口牧养及征用、官府仓库管理等方面制度的犯罪的法律;也包括家畜毁伤他人人身和财物时的处罚或赔偿的有关规定。
  《擅兴律》,关于违反徭役兴发、公共设施兴造修缮、军需供应、兵员调遣、城郭防守、兵器储用等方面管理秩序的犯罪的法律;
  《贼盗律》,关于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君主和皇室成员、盗用御物、侵害人身、侵害财产、抢掠和诱拐人口、侵害坟墓尸体、绑架勒索和劫囚等方面犯罪的法律;
  《斗讼律》,关于斗殴、争讼、诉告等方面犯罪的规定。在"斗殴"方面主要包括斗殴杀伤、故杀伤、误杀伤、过失杀伤、戏杀伤人等犯罪,包括尊卑长幼之间、夫妻之间、官民之间斗殴的处罚法律;在"诉讼"方面主要包括越诉、诬告、匿名文书、控告尊长(后世称"干名犯义")等方面的犯罪以及子孙违反教令、同居相隐、保辜等问题的法律规定。
  《诈伪律》,关于伪造、诈骗等方面犯罪的法律。主要包括伪造皇帝御宝和制书、伪造官文书、伪造宫殿门符和兵符、诈骗财物、妄认良人为奴、教唆犯罪、伪证等方面的犯罪的处罚规定。
  《杂律》,关于上述八大类犯罪以外的其它杂项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违反买卖、借贷、市场交易、度量衡、债权债务、埋藏物遗失物等方面的管理秩序,以及犯奸、赌博、纵火失火、坐赃等等方面犯罪的处罚规定。还包括"违令"、"不应为"等两个最大的"口袋式"包罗所有违法行为处罚的条款。
  《捕亡律》,关于捕捉逃亡罪犯、逃役人和其它逃亡者以及举告犯罪、救助受害人等事宜的规定以及相关犯罪的处罚法律。
  《断狱律》,关于司法审判和狱政方面犯罪的法律。主要包括审判程序和原则、法官责任、考讯囚犯、证据制度、刑罚执行、死刑复奏、监狱管理等等方面的管理和违法责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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