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长权,唐律有以下规定:(1)财产支配权。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分家析产)。只有在家长明令或主持时才可以分家析产。即使父母身故,27个月丧期内也不可别籍异财。同时,卑幼不得擅自使用家财。唐《杂令》还规定:"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其有质举卖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与及买者,物即还主,钱没不追。"(2)教令权、责罚权、送惩权。唐律规定家长对子孙有教导权、使令权、支配权、责罚权。祖孙不得违反教令,《唐律》规定:"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疏议》说:"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祖孙不得有违。……皆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同时,《唐律》规定,"若尊长殴伤卑幼折伤者,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减一等。"所谓折伤,就是伤成残疾状态。家长责罚子孙只要没有造成残疾,就算合理正当。在子孙违反教令时,父母即使殴杀子孙,不过徒一年半。这里说的子孙违反教令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实际上是授予家长以"送惩权":子孙的二年徒刑,完全取决于家长告官与否;官府是否定罪判刑,完全取决于家长一面之辞。(3)主婚权。《唐律•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还规定,"妇人夫丧服除,誓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这些大多已经不属于后世民法"亲权"的内容,但的确是当时的亲属法。
关于家长的责任,唐律规定非常丰富。主要有(1)祭祀祖先的责任。(2)教养子孙的责任。(3)申告户口的责任。《唐律•户婚律》规定"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脱口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长,家长当罪。"(4)保证田地不荒芜、输纳租税的责任。《唐律•户婚律》规定:"诸部内田畴荒芜,……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又规定"户主课税不充者,笞四十"。(5)主婚责任。《户婚律》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6)家人共犯时独担罪责。《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共犯罪者……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于法不坐者,归罪于其次尊长。尊长,谓男夫。"这里有些已经不属于后世民法所谓亲属法的内容,但的确是当时的亲属法。
关于子孙的孝敬赡养义务,唐律规定的主要有:必须服从父祖教令;不得骂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不得别籍异财;有能力供养祖父母父母时不得供养有阙;在为父母祖父母服丧期间不得嫁娶、作乐、释服从吉;不得隐匿祖父母父母丧讯或者诈称其死亡;不得告发祖父母父母,必须隐匿其犯罪(十恶除外)。
5、继承法
唐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是关于宗法继承和财产继承两个方面的制度。
关于宗法继承,有学者称为"宗祧继承"、"祭祀继承",其实就是所有与宗法身份传承相关的继承。叫宗法继承更简洁。具体包括宗子(家长族长)身份和主祭权的继承、封爵和荫庇权利的继承等等。这一方面的继承,有强烈的封建"政治性"。其继承的基本法律原则就是"嫡长继承",就是死者的嫡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继承。《唐律•户婚律》规定了"立嫡"即确定宗法继承人的程序:"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嫡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疏议》说:"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许立庶子为嫡。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依令:'无嫡子及(嫡子)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孙)以下准此。'无后者,为户绝。"封爵(亲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伯、子、男)及荫庇权利一般也是采取此顺序继承,"若非正立嫡,不应承袭,而诈承袭者,徒二年。"
关于财产继承,唐代基本上采取诸子均分制度,并允许(父死之)孙代位继承。唐《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份。兄弟俱亡,则诸(孙)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无男者,承夫分。"《唐六典》载唐制:"食封人身没以后。所封物随其男数为分,承嫡者加与一分。若子亡者,及(孙)男承父份。寡妻无男,承夫份。若非承嫡房,至玄孙不在分限,其封物总入承嫡房,一依与法为分。其非承嫡房,每至玄孙准前停。其应得分房无男,有女在室者,准当房分得数与半。女虽多更不加。虽有男,其姑、姊妹在室者,亦三分减男之二。"这两条,除了"食封物"继承承嫡者多加一分之外,大致概括了唐代财产继承的一般制度。原则上是男性有继承权,但在室的女、姑、姊妹也有部分继承权。
此外,关于"户绝"(即无男性后裔)时的继承问题,唐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存日,自有遗嘱处分,验证分明者,不用此令。"这里的女,包括已经出嫁的女儿。
6、经济法律内容
全面调整经济关系,是唐律的一个特点。
(1) 赋役立法
赋役是封建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唐前期的赋役制度是租、庸、调制。法律规定了租庸调征收的日期、数额、方法,要求官吏和户主必须严格执行。对主管官吏"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 "州县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 由于户籍是国家赋役的根据,所以唐律严禁脱漏户口、虚报年龄,规定脱漏户口、虚报年龄的户主,没有发觉或故意脱漏虚报的里正、州县长官要负刑事责任。"脱口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赃重人己者,以枉法论。"唐代中后期两税法取代了租庸调法,统一征收各种赋税,使税制趋向于简化。
(2)农业与手工业法规
唐代注重用法律手段保护农业生产。法律要求地方官吏必须依法授民田土,并督责地方官吏认真管理农业,及时向上级汇报灾荒收成等情况。如因管理不善,致使"部内田畴荒芜",主管官吏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其 "不言及妄言部内旱涝霜虫",也要"杖七十" 。官办手工业在唐代已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据统计,少府监就有工匠近两万人,将作监有一万五千人。唐加强对工匠的管理,将工匠以地域为单位组织在一起,要求他们按时服役。同时要求管理人员根据工匠的技能,量力任用,还要保护工匠的身体、生产安全,及时治疗疾病,及时改善危险的工作环境,避免因工匠死亡引起某些特殊技能的失传。对于生产产品,如锦、罗、纱、布等宽窄、样式、规格、质量也有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质量,要求在产品上刻下生产者的姓名。
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甚至销售者都负有法律责任,"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行滥是指物品不结实、不是真材实料所造,短狭是不合规格。出售不合格产品,"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官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
(3)商业法规
唐代有关商业的法规包括市场、物价管理和度量衡器管理等等。
为了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防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唐律规定"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人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这里列举了一系列破坏商业秩序的行为:有"卖买不和"即强买强卖;"而较固取者"即强执其市,不许外人买;"更出开闭"是指买卖双方共设奸计,"自卖物者以贱为贵,买人物者以贵为贱。""参市"是指"负贩之徒共相表里,参合贵贱,惑乱外人","人有所卖买,在傍高下其价,以相惑乱。"
为规范已具有相当规模的商业经济,唐代设置市场管理机构,加强对度量衡的统一管理和物价的统一控制。尚书省户部中的金部掌管全国度量衡的标准,私人所制的度量衡必须经政府核校,盖印后方能使用。违者治罪。市场物价也在政府控制之下,政府专门派官员根据生产和消费的情况,根据产品的质量,"遣评"商品价格,遣评不公要负法律责任。《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人己者,以盗论。"同时政府还赋予他们监督商品质量的职权,对出售不合格商品的商人依法治罪。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一)唐律的特点第一,礼法高度融合。自西汉以来,统治者不断积累治国经验,在总结法家"法治"、"重刑"思想的基础上,重点吸收儒家怀柔策略,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经过几百年的努力,至唐律"一准乎礼",即以儒家的礼为法律取舍的唯一标准,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高度统一和有机融合。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唐朝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的统治力量紧密揉合在一起,用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又增强了法的威慑力,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封建统治。
第二,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律继承魏晋以来法律条文力求简约的立法原则,自制定《贞观律》时起,"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形成了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的立法特点,取得了古代立法的突出成就。
第三,用刑持平。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无论是同以前还是以后的历代相比,唐律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都是最为宽平的。不仅死刑执行方式比较文明,而且适用于死刑的条款也大为减少,笞杖徒流刑罚的适用也相对较轻。因此,唐朝堪称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颠峰时代。
第四,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虽然仅有502条,但它法律内容丰富,法律逻辑严密,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不仅基本能调整当时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且许多原则、标准比较周密,可操作性强。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等原则的确立,公罪与私罪、故意与过失等概念的明确,各种量刑标准的规定等。总之,唐律以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
(二)唐律的历史影响
唐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杰出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它承袭秦汉以来的立法成果,吸取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完备性。唐律以古代立法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为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提供了优秀的参照蓝本。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不仅直接影响了本国,而且还超越国界,对东亚各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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