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代行政立法
(一)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1、内阁及其权限
自秦开始的宰相制度,至此为之一变。朱元璋借“胡蓝之狱”趁机裁撤中书省,废除宰相,由其亲自接管六部,加强中央集权,并下令:今后臣下有敢再议“奏请设立(宰相)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18]。罢相以后,中央的府、部、院、寺,分理庶务,各不统属,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掌握,所以不必担心大权旁落了。这样,皇帝就在事实上兼任了宰相,皇权和相权合而为一,从制度上集君权与相权于一身,保证了皇帝的专制独裁。
随着权力空前的集中,一切政务都要皇帝去亲理又是很难办到的。据吴晗先生统计,洪武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内,内外诸司呈送皇帝的奏章,就有1666件,总计说了3391件事。任何个人也是看不完的。此是废宰相之一弊。为革除此弊,遂有内阁的设立,作为皇帝的秘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的公文章奏。在制度上内阁不能领导六部,但后来内阁大学士却是事实上的宰相,入阁就是拜相,此是废宰相之二弊。内阁既不能领导六部,而皇帝又管不了那么多事,于是必然政出多门,朝政焉得不乱!此是废宰相之三弊。
洪武十五年仿宋制设殿阁大学士,成祖以后改称“内阁大学士”,又因其办事地点在皇宫内,故称“内阁”。初期的阁臣,尚不可以侵夺各部的职权,诸司有事也直接向皇帝奏闻,无需向阁臣“关白”。从仁宗以后,随着阁臣职位渐崇重,又复兼职六部,于是“阁权之重,偃然汉、唐宰辅”。随着内阁职权的加重,机构扩大,执掌军国机务,势必要设主持者,以代皇帝之劳。官制上没有“首辅”之名,但实际上内阁却有主要柄政者,于是习惯上就称内阁中主要负责人为首辅。景泰以后内阁设诰敕房和制敕房,由其掌办一切诏敕机密文书。正统年间,国有重要大事,内阁大学士可会同各衙门于内阁会议,“遂为例”。内阁已成为明代全国行政中枢机构。到代宗景泰以后,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领,而阁权益重。世宗嘉靖中叶以后,夏言、严嵩迭相用事,遂赫然为真宰相,朝位班次俱在六部之上了。
总之,明代宦官所以能够窃权祸国,探本索源,最大的原因在于过分集权于皇帝,而这与太祖废除宰相关系甚重。
2、六部机构设置
明代初年,沿用元制,尚书六部隶属于中书省。洪武十二年废中书省以后,六部(吏、户、礼、兵、刑、工)的职权和地位大大提高,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中央最高一级行政机关,六部各设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下置各司设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
(1)吏部下设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
吏部尚书掌天下官吏选授、封勋、考课之政令,以甄别人才,赞天子治。文选司掌官吏班秩迁升、改调之事;验封司掌封爵袭荫、褒赠、吏算之事;稽勋司掌勋级、名籍、丧养之事;考功司掌官吏考课、黜陟之事。
吏部掌理铨政,主管文官的考核与任免。政府各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官吏的多寡、出缺,都由吏部调补任免。明制,吏部对官吏的任免,皇帝和阁臣一般不得干涉。但有明一代是宦官专权,内阁首辅也常常俯首听命,吏部尚书欲正直用人,而不受司礼监的制约是很难的。
(2)户部按省下设十三清吏司
户部尚书掌天下户口、田赋之政令,稽版籍、岁会、赋役实征之数,以下达所司。每十年编订黄册(即户口簿册)一次,详列每户户主、户口、田产以及应负赋役,一式四份,分存各级政府,作征收赋役的根据。凡田地之侵占、投献、诡寄、影射有禁,人户之隐漏、逃亡、朋充有禁,继嗣、婚姻不如今有禁,皆得综核而纠正之。
十三清吏司各掌其分省之事,每司下设:民科主所属省府、州、县地理、人物、图志等;度支主会计夏税、秋粮、存留、起运、赏赐、禄秩之经费等;金科主市舶、鱼盐、茶钞税课,及赃罚之收析。仓科主槽运,军储出纳料粮。
(3)礼部下设仪制、祠祭、宴飨、精膳四清吏司
分掌天下礼仪、祭祀、宴飨、贡举、礼文、宗封、学校以及诸祀典、天文、国恤、庙讳和诸蕃朝贡接待给赐、牲豆、酒膳等事物。
(4)兵部下设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吏司
(5)刑部其属有辖区同户部的浙江等十三清吏司
刑部尚书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十三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之刑名。
(6)工部其属有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
工部尚书掌天下百工、山泽之政令。
明代六部以户、刑二部最重要,各辖十三司,实行按地区划分辖区的制度,这是前代所没有的,从此打破了隋、唐以来中央机关六部二十四司的体制。户、刑二部机构的扩大,表明了明代君主专制的空前加强。
南京六部均加“南京”字,即“南京吏部”、“南京户部”等。亦设尚书、侍郎等官职,其所属机构要远小于北京六部,尤其是户、刑二都,则不设十三司。另外,南京御史弹劾北京朝官之事颇多。总的看来,南京六部多属清闲衙门。
(二)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1、通政使司
通政使司始设于太祖洪武十年,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一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上。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月终类奏,岁终通奏。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
2、廷议制度
“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代朝廷的议事制度。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下廷臣集议。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问题的形式进行。
明代除廷议外,还有“朝议”和“部议”制度。前者指皇帝亲自参加的朝堂集议,后者指皇帝交由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三)地方省、府、州、县制度
明代行省、府、县三级制,间或有省、州二级和省、府、州、县四级制。
1、省
省是明代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设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为一省行政长官。另有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法律监察事务。都指挥使司的都指挥使为一省最高军事长官。三者又俗称为“藩司”、“臬司”和“都司”,合称为“三司”。三机构地位平等,互不统属,共同向皇帝负责,使其彼此牵制,便于皇帝操纵。
2、府
府一般直隶于布政司。省辖府设知府一人为其长官,负责辖境内的“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北京的顺天府和南京的应天府直隶于中央,其长官称府尹。知府之下有同知、通判、推官等属官。明初改路为府,至宣德三年(公元1428年)天下共有府159个。
州分为直隶州和府属州两类。前者直接隶属于省,其地位与府相似。后者地位与县相似,又称为散州。其长官为知州,另有同知、判官等官职。
3、县
县是明代第三级行政机构。长官是知县,其下有县丞、主簿、典史各一人。负责一县的养老、祭祀、贡士、宣法、彰善、听讼、治安等事物。明代共有1171县。县下设乡,实行里甲制度。其作用主要是征收赋税和维护地方治安。
(四)官吏的管理
1、科举与选官
明代科举三年一试,省一级称乡试,在各省布政司考试,中式者为举人;次年集于京师称会试,在礼部贡院考试,中式者参加由皇帝主持的在宫廷中进行的殿试(又称廷试),考中者称进士。每场考试一般以一日为限。考试内容仍以“四书五经”为主,采用“八股文”形式。殿试、会试的一甲第一名均称“状元”。
2、考核与致仕
文官有考课之制。分“考满法”与“考察法”。
“考满法”规定:内外官任职满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黜陟。每次“考满”分上、中、下三等,即“称职”、“平常”、“不称职”。按三次考核的政绩决定去留。
(一)加重对危害封建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
在“重典治国”原则指导下,对“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的犯罪,明律量刑轻于唐律;但对“贼盗”及“帑项钱粮”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则重于唐律(也称“重罪加重”)。具体表现在如下几点:
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罪,处刑远重于唐律。死刑和缘坐范围都大于唐。特别对“贼盗”、“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诛,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狂诛滥罚。
(二)严法整饬吏治
为裁抑臣僚,强化君主专制集权,明律始废除自魏晋以来完备于唐律的“官当、减赎及荫法”。对官吏犯罪行“重罪加重”原则。
1、重惩贪官污吏。
明初“严犯赃官吏之禁”,诏“重惩贪吏”,并敕令刑部,官吏受赃,连同行贿者一并处罚,“徙其家于边”。明律沿用唐律“六赃”罪名。除“常人盗”,“窃盗”外,其余四赃(监守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赃)均与官吏有关。
朱元璋为整顿吏治和经济秩序,大兴狱讼,策划了著名的“明初四大案”,即经济领域的“空印案”和“郭桓案”,政治领域的“胡惟庸案”和“蓝玉案”。而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桓案以其涉案金额之巨,对经济领域影响之广,构成了是经济领域里“集权”与“分权”斗争持续升温的最高潮。
2、严禁臣下结党内外官交结
“尊君抑臣”是历代宗旨,汉时既有“阿党”、“左官”之法。《明律·吏律》职制门中专设“奸党”条。
司法实践中大杀“奸党”之狱,在明初的几十年间经常不断。洪武二十三年和二十六年的“胡蓝之狱”即为一例。先后诛杀三万人,并发布《昭示奸党录》以戒群臣。受牵连的开国元勋李善长也是“家口七十余人诛之”。而借凉国公蓝大将军谋反一案又诛杀15000余人。公侯宿将重臣坐奸党被杀,几无幸免,“实千古所未有”。正是在大戮奸党同时,《大明律》修定完成。明律“猜防臣下”,禁绝奸党的意图随处可见,对皇权空前严密的维护是唐律所不及的。
(三)刑罚制度的变化
1、廷杖制度化。
廷杖即依皇帝旨意,对犯颜直谏或忤旨过犯的官员,杖责于殿阶之下(后行杖于午门外),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杖具为木棍,五杖一易人。廷杖隋唐已有,但仅偶一用之,至明则成常制。由太祖杖死工部尚书薛祥为开端。英宗时宦官王振专权,“殿陛行杖习为故事”。武、世两朝一次杖责大臣百余人,杖死十余人。诚所谓“公卿之辱,前所未有”。
2、刑罚手段异常残酷。
除承用宋以来凌迟,刺配外,又增加了充军,创制了枭令,枷号,枷项发遣等酷刑。其它见于史书和《大诰》的酷刑多为历代罕见,比秦犹过之无不及。
(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明律·吏律》公式门有“上书奏事犯讳”条。误犯者止“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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