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证人证言) |
1997年8月10日,王某,男,46岁,正在自家院子拆房,与邻居刘某,女,34岁,发生冲突。王某把刘某打成重伤,1998年2月3日,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检察院提出的证人是与王某一起拆房的妻子任某(35岁),儿子王小叶(20岁),法院认为任某、王小叶是王某的亲属,依法不能作证,没有同意让任某、王小叶作证。
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明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在本案中,任某、王小叶两人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即目击者,有作证的义务,又不属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明是非的人。只是王某的亲属,不能成为理由,所以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任某、王小叶两人能作证人。 |
案例五 |
被告人白某因房院界址与由某发生争吵,继而斗殴,将由某打成重伤,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颅底骨折:外伤性左侧面神经周围性瘫痪,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白某的行为造成由某重伤,判处白某有期徒刑6年。
问题:本案中病情诊断书是书证还是鉴定结论呢?
解析:①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对案件中某一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提出的书面报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关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而医生实施的病情诊断行为只是单纯的医疗行为,并非诉讼行为,且不是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而诊断的,所以不是鉴定结论,②书证则是以其表述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或者其他材料,医生实施的病情诊断书主要是以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材料的一种书面材料,所以本案中的病情诊断书是一种书证。 |
案例六 |
被告人牛某因侵占罪和受贿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①牛某在任经理期间,多次向承包该公司楼房新建工程的乔某索要现金共达6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牛某与乔某密谋,串通王某作伪证,此情况被检查机关在秘密侦查时用录音方式取得;②牛某在任某科技开发公司经理期间,与西安某公司达成购买彩电协议,以加大货款形式,侵占公司财产4万元,并用此款购买一台进口空调机;③牛某将公司收入的部分款项5万元以公司互助金名义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给秘书张某保管,并嘱保密,后牛某四次取款共计34000元,挥霍一空,开庭时张某出庭作证证实了此情况。
问题:本案的证据有哪几种?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⑤鉴定结论;⑥勘验,检查记录;⑦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分析出本案中所包含的证据的种类有①物证:一台进口空调机;②书证:存折及购买彩电的协议;③证人证言:该公司秘书张某的证言;④视听资料:检察机关获取的录音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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