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车内还有一具被焚的男尸;在乙地发现一辆撞在树上且已毁坏的出租车,附近的水坑内有一具被残杀的男尸。案情重大,该公安局分局迅速展开侦查。当晚九时许,某派出所接到一人报案称,有三男一女四人寻衅滋事,将他家的房门、窗户砸坏。原来是,他们硬说对面过来的一男一女中的男的对他们中的这个女的耍了流氓而这一男一女挨了一顿打后敲开了一户人家的房门躲了进去,这四人不依不饶,便猛砸这户人家的房门和窗户。于是,这户人家就报了案。审查中,女的供出了这三名男的昨晚杀人的动机。通过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三名男的不得不交代了劫车杀人的犯罪事实。后经公安机关的勘验鉴定,确定两起杀人案系此三人作案无疑。2002年3月21 日 其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曲某,康某犯强奸杀人罪向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发现三被告人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给三被告人指定了三个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被告人同意。2002年4月3日,该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此案。
问题1:对于指定辩护,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2:如果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则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
评析1:评析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以及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37条,第39条的有关规定,指定辩护可以被分为任意指定辩护与强制指定辩护。其中,任意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也可以不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为其提供辩护的辩护。而强制指定辩护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辩护。1任意指定辩护根据上述第34条,第37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却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然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它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强制指定辩护根据上述第34条,第36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本案中,黄某,曲某,康某不仅是聋哑人,而且也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因此人民法院在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评析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的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据此,对于任意指定辩护,如果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对于强制指定辩护,如果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同时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同时必须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被告人的无理要求。本案中,如果被告人黄某,曲某,康某在庭审的过程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则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黄某,曲某,康某三人同时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同时必须为黄某,曲某,康某另行指定辩护人;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被告人黄某,曲某,康某的无理要求,继续在原指定辩护人的辩护下进行审理案件。 |
案例三 |
李某,男,55岁;吴某,男,33岁。两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02年10月24日被逮捕。人民检察院为共同犯罪的主犯李某指定了一名律师甲。12月26日,律师甲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于2003年1月5日安排了会见。律师甲要求查阅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被人民检察院拒绝。同时人民检察院为防止律师甲帮助李某伪造证据,在律师甲会见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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